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 條(保險費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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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受僱勞工普通事故保險費由勞工自付20%、雇主負擔70%、政府補助10%;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由雇主負擔。
Q · 薪資條上扣的勞保費到底是誰付的?
你只付20%,老闆付70%、政府補10%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受僱勞工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由三方分擔:勞工自付20%、投保單位(雇主)負擔70%、中央政府補助10%。職業災害保險費則100%由雇主負擔,勞工一毛都不用付。職業工會加保者(如自由工作者)則自付60%、政府補40%,沒有雇主分擔,所以同樣投保薪資保費接近三倍。
白話解讀
每個月看薪資條上扣的那一欄「勞保費」,你知道那只是你該繳總額的 20% 嗎?剩下的 70% 是老闆的,10% 是政府補貼的。這個數字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你的勞保是一個「三方付費」的制度,不是你自己買的保險。所以當你覺得「我有繳勞保,給付拿少一點沒關係」的時候,請記住,你只是付了小頭,真正付大頭的是你的雇主和全體納稅人。這條還區分了「普通事故保險費」和「職業災害保險費」:前者三方分擔,後者全部由老闆負擔,因為職災是雇主的法律責任,不能讓勞工分攤。這個細節決定了當你出職災時,老闆絕對不能跟你說「我們一起扛保費」,那是違法。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之分擔比例,依被保險人類別區分為五款,採行社會保險三方分擔原則(勞工、雇主、政府)。其中普通事故保險費對受僱勞工採20%/70%/10%分擔結構,職業災害保險費則由投保單位(雇主)全額負擔,反映「危險責任歸屬雇主」之法理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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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說要跟我各出一半職災保費,這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第一款明文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這裡的投保單位就是雇主。任何要求員工分擔職災保費的做法,不論是扣薪、抵加班費還是其他名目,都違反強制規定。實務上,如果公司真的這樣做,你可以向勞保局申訴要求退還已扣部分,同時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面臨的不只是退錢,還有勞基法上的違法扣薪罰責(勞基法第22條、第78條)。
Q2為什麼同樣投保級距,我在職業工會加保比在公司加保貴那麼多?
因為公司加保你屬於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本條第一款你只負擔20%;但職業工會加保(第6條第1項第7款)屬於本條第二款,你要負擔60%,加上沒有雇主分擔,只有政府補40%,所以保費接近三倍。實務上,如果你是自由工作者但有部分業務是受僱關係(例如兼職簽約),可以讓那家公司幫你加保,整體保費會大幅降低。但要注意勞保局不允許同時在兩個地方加保,要選一個主要的。
Q3勞保費勞工自付比例是多少?
受僱勞工普通事故保險費自付 20%,雇主負擔 70%,政府補助 10%。職災保費完全不用付,由雇主全額負擔。
Q4勞保費三方分擔是什麼意思?
社會保險原則:保費由勞工、雇主、政府三方依比例共同負擔,體現團結互助而非個人商業保險邏輯。
Q5什麼是普通事故保險費和職災保險費?
普通事故保險涵蓋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一般風險;職災保險涵蓋因執行職務所致傷病、失能、死亡,後者保費全由雇主負擔。
Q6投保單位是什麼?
依勞保條例為被保險人申報加保並繳納保費的雇主或團體,例如公司、職業工會、漁會等。
Q7勞保費怎麼算?
公式:月投保薪資 × 普通事故費率(目前約 11%)× 自付比例。例:投保薪資 45,800 × 11% × 20% = 1,007.6 元。
Q8勞保費怎麼從薪水扣?
雇主依勞保條例第 16 條代扣後彙繳勞保局。月薪資條上「勞保費」欄位就是這 20%。
Q9公司違法扣職災保費怎麼辦?
保留薪資條 → 向勞保局申訴退費 → 向當地勞動局檢舉勞基法 22 條違法扣薪,雇主將被命退還並可能受罰。
Q10勞保費調漲時我會多扣多少?
費率每調 0.5%,以投保薪資 45,800 計算,勞工自付每月增加 45.8 元(小頭)。雇主增加 160 元、政府增加 23 元才是大頭。
Q11受僱勞工 vs 職業工會加保 保費差多少?
同樣投保薪資,受僱者自付 20% 約 1,000 元;職業工會自付 60% 約 3,000 元,貴將近三倍,因為沒有雇主分擔。
Q12勞保 vs 健保 vs 商業保險 分擔結構差在哪?
勞保 20/70/10、健保員工自付 30%(依眷口加成)、商業保險全自付。社會保險特徵就是雇主+政府共同分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普通事故_勞工 | 普通事故_雇主 | 普通事故_政府 | 職災_勞工 | 職災_雇主 |
|---|---|---|---|---|---|
| 受僱勞工(第6條第1項第1-6款) | 20% | 70% | 10% | 0% | 100% |
|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第6條第1項第7款) | 60% | — | 40% | 60% | — |
| 漁會甲類會員(第6條第1項第8款) | 20% | — | 80% | 20% | — |
| 自願加保(第8條第1項第4款) | 80% | — | 20% | 80% | — |
| 繼續加保(第9條之1) | 80% | — | 20% | — | — |
普通事故_勞工
- 受僱勞工(第6條第1項第1-6款)
- 20%
-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第6條第1項第7款)
- 60%
- 漁會甲類會員(第6條第1項第8款)
- 20%
- 自願加保(第8條第1項第4款)
- 80%
- 繼續加保(第9條之1)
- 80%
普通事故_雇主
- 受僱勞工(第6條第1項第1-6款)
- 70%
-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第6條第1項第7款)
- —
- 漁會甲類會員(第6條第1項第8款)
- —
- 自願加保(第8條第1項第4款)
- —
- 繼續加保(第9條之1)
- —
普通事故_政府
- 受僱勞工(第6條第1項第1-6款)
- 10%
-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第6條第1項第7款)
- 40%
- 漁會甲類會員(第6條第1項第8款)
- 80%
- 自願加保(第8條第1項第4款)
- 20%
- 繼續加保(第9條之1)
- 20%
職災_勞工
- 受僱勞工(第6條第1項第1-6款)
- 0%
-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第6條第1項第7款)
- 60%
- 漁會甲類會員(第6條第1項第8款)
- 20%
- 自願加保(第8條第1項第4款)
- 80%
- 繼續加保(第9條之1)
- —
職災_雇主
- 受僱勞工(第6條第1項第1-6款)
- 100%
-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第6條第1項第7款)
- —
- 漁會甲類會員(第6條第1項第8款)
- —
- 自願加保(第8條第1項第4款)
- —
- 繼續加保(第9條之1)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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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停保未滿二年,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再加入保險時,其已繳或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權利,概予承認。 被保險人停保二年後,再加入保險者,以新加入之被保險人論。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停保未滿二年,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再加入保險時,其已繳或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權利概予承認。 被保險人停保二年後,再加入保險者,以新加入之被保險人論。
(0680117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八十;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之負擔,由職業訓練機構與受訓技工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在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三款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撥充,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規定範圍內定之;調整時亦同。
(0770115 修正)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八十;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四、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立法理由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修正,將強制投保及自願投保對象中,屬於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及其雇主納入,並將負擔保費之「雇主」,修正為「投保單位」。 二、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人員之保險費,已併入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現行條文同項第二款刪除。 三、受僱外籍輪船公司之海員,因無法強制其雇主負擔保險費,故須由政府予以補助,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明定由省(市)政府補助保費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八十。 四、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自願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其保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0840223 修正)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及省(市)政府各負擔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六十。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八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立法理由為使相關社會保險勞雇負擔比例一致及為避免勞工保費負擔遽增,應採取漸進方式調整,爰將分擔比例加以修正之。
(0890630 修正)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原由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中央政府補助,爰修正各款。
(1000408 修正)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立法理由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各款所定保險費政府補助款,修正統由中央政府負擔,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各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保險費一定比率係由政府補助,而由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分擔。惟因對計算方式有所異見或財政困窘等由,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準用直轄市規定之臺北縣政府,長期積欠所應分擔之保險費,截至九十八年十月底已達五百六十八億之鉅,對勞工保險財務造成嚴重衝擊。兼以行政院業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核定臺北縣、臺中縣與臺中市、臺南縣與臺南市、高雄市與高雄縣單獨或合併升格,未來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日趨嚴重。 (二)經考量政府整體財政收支及資源配置規劃,爰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將各款所定保險費政府補助款,修正統由中央政府負擔,俾使勞工保險財務臻於健全,制度得以永續發展。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1 條條文
被保險人停保未滿二年,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再加入保險時,其已繳或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權利,概予承認。 被保險人停保二年後,再加入保險者,以新加入之被保險人論。
被保險人停保未滿二年,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再加入保險時,其已繳或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權利概予承認。 被保險人停保二年後,再加入保險者,以新加入之被保險人論。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八十;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之負擔,由職業訓練機構與受訓技工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在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三款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撥充,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規定範圍內定之;調整時亦同。
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修正,將強制投保及自願投保對象中,屬於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及其雇主納入,並將負擔保費之「雇主」,修正為「投保單位」。 二、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人員之保險費,已併入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現行條文同項第二款刪除。 三、受僱外籍輪船公司之海員,因無法強制其雇主負擔保險費,故須由政府予以補助,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明定由省(市)政府補助保費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八十。 四、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自願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其保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為使相關社會保險勞雇負擔比例一致及為避免勞工保費負擔遽增,應採取漸進方式調整,爰將分擔比例加以修正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原由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中央政府補助,爰修正各款。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各款所定保險費政府補助款,修正統由中央政府負擔,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各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保險費一定比率係由政府補助,而由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分擔。惟因對計算方式有所異見或財政困窘等由,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準用直轄市規定之臺北縣政府,長期積欠所應分擔之保險費,截至九十八年十月底已達五百六十八億之鉅,對勞工保險財務造成嚴重衝擊。兼以行政院業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核定臺北縣、臺中縣與臺中市、臺南縣與臺南市、高雄市與高雄縣單獨或合併升格,未來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日趨嚴重。 (二)經考量政府整體財政收支及資源配置規劃,爰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將各款所定保險費政府補助款,修正統由中央政府負擔,俾使勞工保險財務臻於健全,制度得以永續發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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