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 條(保險費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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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5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一般成員(第6條1項1~6款之人)
1.個人:20%
2.投保單位:70%
3.中央政府:10%
(二)職業工會(第6條1項7款之人)
1.個人:60%
2.中央政府:40%
(三)漁會甲類會員、海員、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年資15年被資遣且自願投保
1.個人:20%
2.中央政府:80%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一般:20/70/10
職業公會:60/40
甲漁20/80
八條四項(船長)80/20
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80/20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6條一項
1。傳產
2。公司行號
3。文化產業
4。無公保之教職員
5。漁業
6。訓練生
7。參加職業工會
8。甲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