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自願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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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2.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 3.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8 條開放 4 類人員自願加保:4 人以下公司員工、實際勞動雇主、外僱船員等,但加保後不得中途退保。
Q · 自己開公司沒滿 5 人,可以加勞保嗎?
可以,依勞保條例第 8 條自願投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僱用未滿 5 人的雇主與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外僱船員等四類人員,可自願準用勞保。第 3 項規定雇主自願投保時,必須和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不能只保自己。但第 2 項明文:一旦投保,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例如必須等到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才能退)。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台灣人都知道一件事:小公司老闆可以把自己包進勞保。一般人以為勞保是「員工專屬福利」,但這條開出4道自願投保通道:第一類是非第6條所列業別的員工(例如某些特殊產業別);第二類是4人以下小公司的員工;第三類是實際有在工作的雇主;第四類是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的外僱船員。其中最少人知道的是第3款:你自己開公司、每天實際在做事,你不是「被保險人」的對照組,你可以主動選擇進入這張保障網,而且依第3項還必須和你的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一起保。但第2項有一道紅線:一旦自願投保,你不能隨時退。這是為了避免有人拿勞保當投機工具,在受傷前臨時加保、康復後馬上退保。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為自願投保條款,賦予 4 人以下小公司員工、實際勞動雇主、外僱船員等四類非強制投保對象主動加入勞保體系的權利,並以「投保後不得中途退保」原則防範逆選擇式投機加保,是台灣社會保險普及化與精算健康之間的平衡裝置。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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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己開公司沒員工,可以加勞保嗎?
可以,但要看你怎麼營業。如果你登記公司或行號並實際從事勞動,可依第 3 款以雇主身分自願投保,但依第 3 項必須和員工同一投保單位,純粹一人公司的投保邏輯在實務上複雜。更簡單的路是加入你本業的職業工會依第 6 條第 7 款投保。內行人提示:職業工會投保時保費全額自付,比公司投保的雇主負擔 70% 貴很多,這個成本差異要算進創業財務規劃。
Q2自願投保真的退不了嗎?如果我不做了怎麼辦?
第 2 項規定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意思是不能隨心所欲退,但依法定事由仍然可以。例如你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死亡、失去自願投保資格等情況下自然退保。如果你中途想先退再說,法律不給你這個選項。內行人提示:真的不做了但還沒到請領年齡的尷尬狀況,可以考慮轉到職業工會繼續投保維持年資。
Q3勞保條例第 8 條自願投保是什麼?
是勞保體系留給 4 人以下小公司、實際勞動雇主、外僱船員的主動投保通道,但加保後不得中途退保。
Q4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是什麼意思?
指事業主非僅出資與指揮監督,而是親自參與日常勞動,例如夫妻店老闆每天站櫃台、小工廠老闆親自操作機台。
Q5什麼叫同一投保單位?
雇主自願投保時必須與受僱員工以同一個投保單位申報,不能只保自己跳過員工,是第 8 條第 3 項硬規定。
Q6自願投保跟強制投保有什麼不同?
強制投保是 5 人以上公司員工的法定義務、離職自動退保;自願投保是 4 人以下與雇主的選擇權、加保後不得中途退保。
Q7勞保自願投保怎麼申請?
備妥公司登記證明、員工名冊、投保薪資申報表,向勞工保險局申辦。雇主投保時須與員工同單位。
Q8自願投保保費怎麼算?
月保費 = 投保薪資 × 費率 × 負擔比例。公司投保雇主負擔 70%,員工 20%,政府 10%。
Q9自願投保如何選擇投保薪資等級?
依當前實際薪資選等級,影響未來老年給付基數。不要為了省當下保費選最低等級。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提供公司登記、實際出勤證明、勞動內容說明等,勞保局審查時會綜合判斷。
Q11公司自願投保 vs 職業工會投保哪個有利?
公司投保雇主負擔 70% 保費較低,但需有公司登記;職業工會全額自付較貴但門檻低,適合 SOHO。
Q12勞保自願投保 vs 國民年金哪個好?
勞保給付項目較多(老年、傷病、生育、職災);國民年金較簡單(老年、身障、遺屬),但兩者不能同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強制投保 §6 | 公司自願投保 §8 | 職業工會 §6 第 7 款 |
|---|---|---|---|
| 投保途徑 | 5 人以上公司員工 | 4 人以下公司員工 + 雇主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 |
| 雇主負擔比例 | 70% | 70% | 0%(全額自付) |
| 中途退保 | 離職自動退保 | 不得中途退保(§8 第 2 項) | 退出工會可退保 |
| 投保薪資上限 | 依實際薪資 | 雇主身分可較高 | 依工會等級表 |
| 適合對象 | 一般受僱者 | 小公司、夫妻店、雇主 | SOHO、自由工作者 |
強制投保 §6
- 投保途徑
- 5 人以上公司員工
- 雇主負擔比例
- 70%
- 中途退保
- 離職自動退保
- 投保薪資上限
- 依實際薪資
- 適合對象
- 一般受僱者
公司自願投保 §8
- 投保途徑
- 4 人以下公司員工 + 雇主
- 雇主負擔比例
- 70%
- 中途退保
- 不得中途退保(§8 第 2 項)
- 投保薪資上限
- 雇主身分可較高
- 適合對象
- 小公司、夫妻店、雇主
職業工會 §6 第 7 款
- 投保途徑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
- 雇主負擔比例
- 0%(全額自付)
- 中途退保
- 退出工會可退保
- 投保薪資上限
- 依工會等級表
- 適合對象
- SOHO、自由工作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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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 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 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不 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
- 為保障員工之勞保權益,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 參加勞工保險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 2 所稱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加保 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 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 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 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 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 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就其選任方式、未獲勞務對價等情觀之,核非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受聘用之職員,而不得與該團 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中華民國境內年滿十四歲之左列勞工,應全部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被僱於僱用勞工十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工人。 二、交通公用事業工人。 三、職業勞工。 四、專業漁撈勞動者。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有工會會員資格之職員。
(057070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全部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被僱於僱用勞工十人以上之公營、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工人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 二、職業工人。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 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 五、受僱於僱用十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有工會會員資格之職員;在職勞工,其年屆六十歲而身體健康並願繼續工作,經雇主留用者,得仍參加勞工保險。
(0680117 全文修正)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各業以外之勞工及私立學校之教職員,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但於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0770115 修正)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立法理由一、私立學校教職員已於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故本條有關「私立學校之教職員」等字刪除。 二、基於實際需要,將自願投保對象擴及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僱用未滿五人之勞工、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及參加海員總工會之外僱船員,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各業雇主自願投保者,應併同其員工辦理加保。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勞工」均修正為「員工」;第四款於「海員總工會」下增加「或船長公會」五字。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非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境內年滿十四歲之左列勞工,應全部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被僱於僱用勞工十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工人。 二、交通公用事業工人。 三、職業勞工。 四、專業漁撈勞動者。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有工會會員資格之職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全部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被僱於僱用勞工十人以上之公營、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工人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 二、職業工人。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 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 五、受僱於僱用十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有工會會員資格之職員;在職勞工,其年屆六十歲而身體健康並願繼續工作,經雇主留用者,得仍參加勞工保險。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各業以外之勞工及私立學校之教職員,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但於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已於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故本條有關「私立學校之教職員」等字刪除。 二、基於實際需要,將自願投保對象擴及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僱用未滿五人之勞工、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及參加海員總工會之外僱船員,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各業雇主自願投保者,應併同其員工辦理加保。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勞工」均修正為「員工」;第四款於「海員總工會」下增加「或船長公會」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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