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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 條(勞工人數減少不影響繼續參加保險義務)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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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公司加保後即使員工縮編到4人以下,原投保單位仍須繼續為員工投保勞保,雇主不得擅自停保,違者依第72條處4倍以下罰鍰。

Q · 公司只剩4個人,可以退勞保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俗稱第700條),公司一旦依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加入勞保後,即使員工人數減至4人以下,原投保單位仍應繼續為剩餘員工投保勞保,不得以人數不足為由停保。違反者依本條例第72條,按應繳保費處4倍以下罰鍰,且員工受損權益由雇主負責賠償。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面對公司縮編到剩下4個人時,第一個念頭是:「太好了,可以退勞保了。」錯。這條法律專門堵這個漏洞。一旦你的公司依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加入勞保,之後不管走了多少人、最後剩幾個員工,原投保單位都必須繼續為剩下的員工投保。這個規定的意義是什麼?它把「加保」這件事從「隨人數變動可開可關」的彈性負擔,轉化成「一旦開啟就鎖住」的持續義務。很多勞工碰到公司大幅裁員後被告知「從下個月起停保」,這句話在法律上有問題。你的勞保不是老闆說停就能停,這條就是你反擊的依據。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建立勞保投保義務的「單向門」制度:投保單位一旦依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加入勞保後,即使員工人數減至4人以下,仍須繼續為剩餘員工投保。此條為強制保險連續性的核心規範,防止雇主利用人數變動規避社會保險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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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從10個人縮編到3個人,老闆說不能再保勞保了,這是真的嗎?

不是真的。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明文規定依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加保後,人數減至4人以下仍應繼續投保。老闆這樣說不是知識不足就是刻意違法。立刻上勞保局查個人投保紀錄,若發現被退保可以直接檢舉,追溯補保的過程中年資不會斷掉,對未來的老年給付影響降到最低。

Q2我只是新進的員工,公司早就投保了,這條跟我有關係嗎?

關係很大。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保護的是「已加保公司」在縮編時的所有員工,不管是早進的還是晚來的。只要公司被列為投保單位,全體現職員工都繼續適用強制投保。新進員工反而更容易被雇主試水溫,有些小公司會跟新人說試用期先不投保,這是兩個違法疊加:試用期也要投保,縮編也不能退保。

Q3雇主違法退保會被罰多少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而未辦理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實務上罰鍰金額視員工人數與違規期間長短可達數十萬至百萬元不等。

Q4被違法退保後年資會斷掉嗎?

申請追溯補保後年資可以接續計算,不會中斷。關鍵在於提出申訴的時間——越早申請舉證越完整。若超過幾個月才發現,僱傭關係的證明(如薪資轉帳、打卡紀錄)保存完整度會直接影響追溯補保的成功率。建議每月領薪時順手核對勞保自負額,發現異常立刻處理。

Q5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是什麼?

建立勞保投保的「單向門」制度,公司加保後即使縮編到4人以下仍須繼續投保,是社會保險連續性的核心規範。

Q6什麼叫減員續保?

投保單位加保後即使員工人數減至強制投保門檻以下,仍須繼續為剩餘員工投保的法定義務。

Q7投保單位是什麼意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為員工辦理勞保加保的事業單位、團體或組織。

Q8應保未保的罰則是什麼?

依勞保條例第72條,雇主按應繳保費處4倍以下罰鍰,且賠償勞工損失。

Q9公司違法退保我該怎麼辦?

立刻上勞保局網站查投保紀錄 → 蒐集薪資/契約/打卡證據 → 向勞保局申訴 → 申請追溯補保。

Q10如何查詢個人勞保投保紀錄?

登入勞保局網站個人專區或下載「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App,可即時查詢最近3個月投保狀況。

Q11追溯補保要花多少錢?

勞工負擔部分由勞工自付(依當時投保薪資費率回算),雇主負擔部分由雇主補繳並另繳滯納金。

Q12如何證明我和公司的僱傭關係?

薪資轉帳明細、勞動契約、出勤打卡紀錄、與雇主的對話紀錄、扣繳憑單都是有力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_第7條_減員續保第8條_自願投保
適用對象已依第6條加保的單位,後人數減至4人以下從未依第6條強制投保的4人以下小公司
投保義務性質強制(單向門,不可退)自願(雇主可選擇是否投保)
違反後果雇主依第72條處4倍以下罰鍰未投保不違法(但勞工失保障)
勞工救濟途徑申訴+追溯補保+雇主罰鍰可協商加保,雇主拒絕無強制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6条・健康保険法 第3条(5人以上強制適用事業所,人員減少時雇主可申請任意適用継続,與台灣強制續保性質不同)
🇰🇷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8조 (사업장 가입자 적용 기준,5인 이상 사업장 강제 적용,無「強制續保」對應條款)
🇨🇳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10、11条(用人单位全员强制参保,无4人门槛设计,无对应「续保」条款)
🇩🇪 德國SGB IV § 7 / SGB VI § 1(雇主全員強制投保,無人數門檻,無對應「續保」概念)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311-2(全雇主強制,無人數門檻)
🇺🇸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 218 / FICA 26 U.S.C. § 3121(全雇主強制扣繳,無人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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