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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 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要旨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貴局函報「公職人員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一案,本部修正備查。

註:111 年 5 月 1 日「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修正為「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 3 點,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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