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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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範 5 種非在職續保情形:服兵役、派遣出國、留職停薪、65 歲在職、被羈押未判決。
Q · 留職停薪期間勞保會自動斷掉嗎?
不會。普通傷病 1 年、職災 2 年內可續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3 款,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者,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這需要由原投保單位主動申請續保,並非自動延續。員工申請留停時主動跟人資確認是否辦理續保,可避免年資中斷影響日後老年、失能、傷病給付請領。
白話解讀
勞保像一張你平常看不見的網。但人生有幾個時刻這張網會面臨考驗:被徵召當兵、公司派你出國、你生重病留職停薪、65歲了還在做事、你被捲進刑事案件被羈押中。這條列出5種「即使你暫時不在正常工作狀態,勞保也不會跟著斷」的情境。重點在細節: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最長1年內可續保,職業災害留職停薪最長2年內可續保。這個時間差決定了你生病期間的醫療和現金給付長度。還有一個冷門但救命的規定:被羈押但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期間可以續保,很多人直覺認為被告=勞保斷,這是錯的。補充:民國111年5月1日起職業災害保險已分離為獨立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災相關續保機制請對照該新法規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為「非在職期間續保特例」核心條款,列舉服兵役、派遣出國、留職停薪、年逾 65 歲在職、因案羈押未判決確定等 5 種情形,使被保險人即便暫時脫離正常工作狀態,仍可維持勞工保險身分,避免年資中斷影響老年、失能、傷病等給付請領權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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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兵那一兩年勞保會斷嗎?
不會斷,前提是你在入伍前原本就是有投保的在職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1 款應徵召服兵役者可以繼續投保,但要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內行人提示:入伍前一週主動跟人資確認續保手續有沒有辦好,比退伍後才補救容易十倍。
Q2我因為腰痛申請留職停薪半年,公司會繼續幫我保勞保嗎?
普通傷病留職停薪在 1 年內都可以繼續投保(第 3 款前段)。你半年的留停完全在範圍內,公司有義務辦理續保。內行人提示:如果這個腰痛是工作造成的(搬重物、久坐),爭取醫師開立「職業病」診斷,續保期限就從 1 年延長到 2 年。這個字詞差異對長期治療者來說是關鍵。
Q3我被檢察官起訴羈押中,家人要去公司退保比較省錢嗎?
不要。第 5 款規定「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可以繼續投保,這是法律權利不是公司恩惠。判決還沒確定前在法律上無罪推定,勞保不會因此斷掉。內行人提示:如果最後無罪釋放,這段期間的勞保年資是連續的,家人不要為了省短期保費讓你失去這段年資。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 5 種非在職期間仍可繼續投保的情形,是勞保年資連續性的核心保護條款。
Q5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條件是什麼?
需屬於 5 款情形之一(服兵役、派遣出國、留停、65 歲在職、羈押未判決),並由投保單位申辦。
Q6留職停薪期間的勞保續保是什麼?
依第 3 款,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 1 年內、職災 2 年內仍可投保。
Q7普通傷病和職災續保差在哪?
普通傷病續保 1 年、職災續保 2 年。差別關鍵在醫師診斷字眼是否認定為職業病。
Q8留職停薪怎麼申請繼續投保?
通知投保單位 → 提供傷病診斷證明 → 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續保 → 確認保費分擔 → 每月確認投保狀態。
Q9服兵役勞保續保怎麼辦理?
入伍前一週主動跟人資確認,由原投保單位申辦續保,附兵單影本。退伍後年資完整銜接。
Q1065 歲後繼續工作勞保怎麼處理?
依第 4 款年逾 65 歲在職可續保,投保單位有義務繼續投保,不是員工的選項。
Q11被羈押期間勞保續保怎麼辦?
家人聯繫公司,提供羈押通知書影本,要求公司依第 5 款辦理續保。判決確定前不能退保。
Q12勞保續保 vs 國民年金哪個有利?
勞保續保保留原投保薪資級距與年資連續性,對日後給付請領通常較有利;國民年金作為勞保中斷後的補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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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 勞動部就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事項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 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適用規定之說明業災
-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 活安全
- 配合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 規定,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如年逾 65 歲,則不得加保; 65 歲前曾參 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 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 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 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 整投保薪資
-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立法沿革 5 版
(0470711 制定)
前條各業之外國職工,得依本條例參加保險。
(0570705 全文修正)
前條各業之外國職工,得依本條例參加保險。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入伍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定有期限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0770115 修正)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款「入伍」二字,修正為「服兵役」以資明確。 二、由於投保單位所訂員工傷病留職停薪之期限長短不一,作業處理困難,乃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明定職業災害留職停薪期間不超過二年者可予續保,但普通傷病則以一年為限。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判決確定者可繼續加保,原列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因涉及權利義務事項,爰於本條第五款中加以增訂。
(1011120 修正)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公平正義。
- 停職名詞
- 羈押名詞
前條各業之外國職工,得依本條例參加保險。
前條各業之外國職工,得依本條例參加保險。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入伍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定有期限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一、將第一款「入伍」二字,修正為「服兵役」以資明確。 二、由於投保單位所訂員工傷病留職停薪之期限長短不一,作業處理困難,乃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明定職業災害留職停薪期間不超過二年者可予續保,但普通傷病則以一年為限。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判決確定者可繼續加保,原列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因涉及權利義務事項,爰於本條第五款中加以增訂。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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