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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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情況:
1、兵
2、出國考研
3.因傷留職停薪未滿一年、職災未滿二年
4在職勞工超過65歲
5.未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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