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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要旨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內容

全文內容:鑒於職災續保與資遣續保皆在保障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權益,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依職災續保辦法加保後,如有下列情形,其相關作業准予比照資遣續保之相關函示辦理:(一)申請臨時工作津貼並與用人單位非屬僱傭關係者。(二)於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或委託團體或個人名義辦理加保之保險年資合計滿 25 年者,得請領老年給付。(三)於民營相關企業間調動,最後服務單位如承認該員於各該相關企業之服務年資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其依職災續保辦法加保,至保險年資合計滿 25 年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