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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 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 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要旨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內容

全文內容: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第 14 條第 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另依內政部 70 年 9月 26 日臺內社字第 44941 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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