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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 整投保薪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要旨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 整投保薪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