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9-1 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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