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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1 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

  1.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2. 2.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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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年資合計滿 15 年的被裁減資遣勞工,得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投保普通事故保險,至請領老年給付日為止。

Q · 被公司資遣後,勞保可以繼續保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因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要件三項:年資滿 15 年(少一天都不行)、是被裁減資遣(自願離職不算)、由原投保單位辦理(不是自己另找)。續保僅限普通事故,不含職業災害。

白話解讀

民國77年是台灣勞工保險法制史上重要的一年。那時候大量傳統產業外移、經濟結構轉型,中高齡勞工被整批資遣。他們共通的難題是:離職時距離請領老年給付的門檻只差幾年,但勞保一斷年資就可能受影響,轉業年齡偏高、找工作困難。這條就是立法者當年給這群人的一條安全繩。條件是「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且「被裁減資遣」,滿足之後可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那一天為止。要注意兩件事:這個續保不含職業災害(因為你已經不在職工作不會有職災);而且入場券是15年年資,少一天都不行。這是中高齡被迫離職時最關鍵的退休保障通道,可惜很多人被資遣時的情緒風暴蓋過了這個資訊,錯過了主動申請的時機。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為被裁減資遣的中高齡勞工建立勞保續保通道,要件包括: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被裁減資遣(非自願離職)、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本條 1988 年增訂,旨在因應產業外移與經濟結構轉型造成的大規模中高齡資遣潮,保障接近退休但被迫離職族群的退休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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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公司資遣了,勞保年資有 18 年,還能繼續保嗎?

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你符合『年資合計滿 15 年』加上『被裁減資遣』的條件,可以要求原投保單位為你辦理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一路保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年齡為止。內行人提示:「被裁減資遣」是法律用語,指的是非自願離職,自己主動辭職不算。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欄位非常關鍵,一定要填「資遣」或「非自願離職」。

Q2原公司都倒了,這條規定還有用嗎?

這是實務上最棘手的情況。法律上原投保單位仍有辦理義務,但公司已結束營業確實會產生操作困難。建議蒐集完整的資遣證明並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協助,勞保局在類似個案中會提供處理指引。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建議被資遣的第一週就要求原公司辦理,公司還在運作時處理最順,等公司解散後才去找人簽文件難上加難。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是什麼?

中高齡被資遣勞工的勞保續保通道。年資滿 15 年且被資遣可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到請領老年給付為止。

Q4什麼叫『被裁減資遣』?

法律用語,指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虧損、業務變更等)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的非自願離職,自己主動辭職不算。

Q5『年資合計滿 15 年』怎麼計算?

歷次加保的勞工保險月數加總計算,跨單位、跨期間累加,不限於單一雇主。15 年 = 180 個月,差一個月都不行。

Q6什麼是『普通事故保險』?

勞工保險中涵蓋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 5 種給付的保險範圍,不包含職業災害(因續保期間已不在職無職災風險)。

Q7怎麼申請依本條續保?

查年資 → 蒐集資遣證明 → 書面要求原公司辦理 → 公司向勞保局申報 → 收到核定函 → 按月繳保費。被資遣第一週就要辦最順。

Q8續保期間保費怎麼算?

依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由勞工本人負擔全額保費(一般情形),按月繳交給勞保局。

Q9原投保單位倒閉了怎麼辦?

法律上仍有辦理義務但實務有操作困難。蒐集完整資遣證明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協助,勞保局有類似個案處理指引。

Q10原公司拒絕辦理怎麼辦?

向勞保局提出爭議審議,附上書面申請紀錄與資遣證明。雇主拒絕可能構成勞動契約附隨義務違反,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Q11第 9 條 vs 第 9 條之 1 差在哪?

第 9 條為在職勞工 5 種特定情形的一般繼續投保(短期過渡),第 9-1 條為被資遣且年資滿 15 年者的退休保障續保(可至老年給付)。

Q129-1 條續保 vs 自費加入國民年金哪個划算?

9-1 條保留勞保完整 5 種給付且年資不中斷,國民年金為獨立年金可並計但給付項目不同。長期來看 9-1 條對年資價值保留優勢明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 14 条(任意継続被保険者)+ 国民年金法 第 7 条第 2 項
🇰🇷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13조(임의계속가입자)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 16 條(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
🇩🇪 德國SGB VI § 7(freiwillige Versicherung in de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icle L. 742-1(assurance vieillesse volontaire)
🇺🇸 美國ERISA continuation + Social Security Act § 202(age qualification accr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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