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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 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2.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3. 保險人為查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4.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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