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 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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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 2.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 3.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 4.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辦理投保手續、備員工名冊,並保存出勤工作紀錄與薪資帳冊五年備勞保局查核。
Q · 老闆沒幫我保勞保、或用低薪級距投保,怎麼辦?
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表+檢舉稽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投保單位有義務辦理投保手續、備員工名冊,並保存出勤工作紀錄、薪資帳冊五年。勞保局得主動查核。發現未投保或低報,先上勞保局申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核對,再附薪資轉帳紀錄向勞保局檢舉,雇主將被追繳保費並裁罰。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有沒有幫你保勞保?你可能覺得這是老闆的事,跟你無關。但這條法律告訴你:老闆不只要保,還要把你的員工名冊、出勤紀錄、薪資帳冊保存五年,而且勞保局隨時可以上門查。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要申請職災給付、失業給付、老年年金的時候,這些紀錄就是你的籌碼。如果老闆用低報薪資的方式給你投保(你月薪五萬但申報三萬),你能領到的給付會直接腰斬。而這條法律要求的出勤紀錄和薪資帳冊,就是你反擊低報的證據來源。五年的保存期限不是隨便訂的,這是給你檢舉和申訴的時間窗口。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為投保單位投保義務與帳冊保存義務之基礎條款。要求各投保單位辦理勞工投保手續、置備員工或會員名冊;勞保局得查對名冊、出勤工作紀錄與薪資帳冊;相關表冊應自勞工離職、退會或結退訓日起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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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規模很小只有三個人,老闆說不用保勞保真的可以嗎?
不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員工 5 人以上強制投保,4 人以下的公司雖可自願投保(第 8 條),但本條要求的員工名冊、出勤紀錄、薪資帳冊保存義務仍適用所有投保單位。實務上多數小公司會被認定為應自願加保而未加保,仍有法律風險。實務上你可以選擇加入職業工會投保,成本可由自己或跟老闆協商分攤,不要傻傻裸奔。
Q2我發現公司用最低級距幫我投保,薪資明明五萬卻報兩萬多,怎麼辦?
這叫低報投保薪資,違反本條例第 14 條。但重點是:本條要求雇主保存薪資帳冊五年,就是為了讓你有證據反擊。做法是向勞保局檢舉並提供薪資轉帳紀錄,勞保局會依本條第 3 項稽查公司帳冊,核實後雇主要補繳差額還要罰鍰。實務上離職後再檢舉效果最好,不怕被報復,而且五年內的差額都能追,老年年金會直接受益。
Q3老闆說我是承攬不是員工,所以不用保勞保,法律怎麼看?
承攬跟僱傭的區別看實質不看名稱。如果你有固定工時、聽從指揮、使用公司設備、薪資按月固定發放,實質就是僱傭,老闆依本條及第 6 條有強制投保義務。很多公司用「承攬契約」規避勞保費,但勞保局稽查時看的是實際工作樣態,不是契約書名稱。實務上保留打卡紀錄、工作指派訊息、薪資固定性的證據,這些在勞保局和勞動部的認定中都是僱傭關係的鐵證。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是什麼?
勞保稽查制度的入口條款,要求雇主辦理投保、備員工名冊、保存薪資與出勤紀錄五年,勞保局可主動查核。是所有未投保、低報、漏報爭議的法律基礎。
Q5員工名冊、薪資帳冊、出勤紀錄差在哪?
員工名冊記載到職資訊(誰、何時來);薪資帳冊記載每月實領金額(核實投保薪資);出勤紀錄記載打卡與工時(核實是否實質僱傭)。三者互補不可替代。
Q6什麼叫投保單位?
依本條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的法定主體,包含雇主、各業公會、職業工會、漁會等。實質僱傭關係的雇主即為投保單位,不因契約名稱叫「承攬」而免責。
Q7勞保稽查是什麼?
勞工保險局依本條第 3 項主動查核投保單位申報、帳冊保存與投保薪資真實性的行政檢查程序,可主動或依檢舉啟動。
Q8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
上勞保局申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確認未投保 → 收集薪資轉帳與打卡紀錄 → 向勞保局書面檢舉 → 同步向當地勞工局檢舉 → 雇主將被追繳保費並裁罰。
Q9勞保被低報怎麼檢舉?
申請投保資料表核對申報級距 vs 實際薪資 → 附薪資轉帳紀錄與薪資單 → 向勞保局提出查核申請 → 勞保局依本條稽查雇主薪資帳冊 → 核實後追繳差額並裁罰。
Q10勞保低報差額怎麼算?
差額 = (應投保級距 - 實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月數。例:月薪 5 萬應投保 50,600 級距,雇主只報 31,800 級距,差距 18,800 × 約 11% × 月數,五年下來可追數萬元。
Q11申請投保資料表要錢嗎?
免費。勞保局網站「個人化網路櫃台」自然人憑證登入即可查詢下載;臨櫃申請也免規費,當場核發。
Q12勞保 vs 國保 vs 職業工會勞保 差在哪?
公司勞保強制給受僱勞工(5 人以上);職業工會勞保給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國民年金給未參加任一社保的國民。本條保存義務只適用公司勞保與工會勞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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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 vs 國保 vs 職業工會投保差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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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470711 制定)
本條例規定以外之其他各業勞動職工,願意加入保險者,得參照本條例辦理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本條例規定以外之其他各業員工,願意加入保險者,得參照本條例辦理之。
(0620403 修正)
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人民團體、百貨業商店專用員工及本條例規定以外之其他各業員工,願意加入保險者,得參照本條例辦理之。
立法理由因若干私立學校之教授們、新聞記者等都不願參加勞保,而欲參加公保,但又因他們未具公務人員身份,不合公務員保險法規定,亦不能參加。因此加以修正,給予他們機會,參加與否,悉由自願。
(0680117 全文修正)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勞工或會員名冊。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及薪資之需要,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及薪資表。
(0770115 修正)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貫徹強制投保,因應投保單位辦理有關保險事務能力之不足,以免影響業務之順利推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可委託其所隸屬團體辦理保險事務。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
(0920103 修正)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本條例規定以外之其他各業勞動職工,願意加入保險者,得參照本條例辦理之。
本條例規定以外之其他各業員工,願意加入保險者,得參照本條例辦理之。
因若干私立學校之教授們、新聞記者等都不願參加勞保,而欲參加公保,但又因他們未具公務人員身份,不合公務員保險法規定,亦不能參加。因此加以修正,給予他們機會,參加與否,悉由自願。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勞工或會員名冊。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及薪資之需要,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及薪資表。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貫徹強制投保,因應投保單位辦理有關保險事務能力之不足,以免影響業務之順利推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可委託其所隸屬團體辦理保險事務。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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