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二))
快速跳轉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勞保效力原則上自投保單位通知當日起算,若雇主未於到職當日申報,效力延至翌日起算,當天職災給付領不到。
Q · 到職第一天受傷,老闆沒當天幫我加勞保,能領職災給付嗎?
不能。但可向雇主求勞基法 59 條職災補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但書,投保單位未於到職當日通知保險人者,保險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當天受傷不在勞保保障範圍內,職災給付確實領不到。但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不以勞保加保為前提,醫療費、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都可向雇主請求。同時可向勞保局檢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及第 72 條,雇主將被處應付保險費四倍罰鍰。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都有勞工在到職第一天受傷、住院,送到醫院後才發現老闆根本沒在今天幫他們加保。這條規定原則上是保護你的:只要老闆在到職當天申報,保險效力就從今天開始。但同一條有個但書:如果老闆拖到隔天才申報,保險效力只能從明天起算。這中間差的一天,萬一你出事,勞保給付拿不到,只能另外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這條看起來是在講保險生效日,實際上它把你第一天上工的風險,從「國家保險」推回「看老闆良心」。大多數人到職當天只想趕快上手工作,沒人會想到要先確認自己的勞保有沒有生效。但那一天,恰恰是你最陌生環境、最容易受傷的一天。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為勞保效力起算規範,建立「應為通知當日起算」原則與「未當日通知翌日起算」例外,是台灣勞保制度的時間軸總開關,影響勞工年資累積、職災給付資格與雇主違法成本認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知道老闆到底有沒有幫我加勞保?
最直接是下載勞動部「勞動保障卡」或「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即時查投保紀錄,也可打 0800-078-777 臨櫃查詢。內行人提示:到職第一週一定要自己查一次,不要「以為」老闆報了。很多憾事的共同點都是員工從來沒確認過,出事才發現。
Q2到職第一天就受傷、老闆當天沒報加保,我是不是就拿不到任何補償?
依本條但書,當天不在勞保保障範圍,勞保給付確實拿不到。但你還有另一條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不以勞保加保為前提。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雇主都要依該條負擔。內行人提示:兩條路可以並行—向勞保局檢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取得行政裁罰作證據),同時依勞基法第59條對雇主求償。
Q3老闆拖到第五天才幫我加勞保,這五天是不是就不算勞保年資?
正確。年資從保險效力生效日起算,不是到職日。這五天不計入,直接影響未來老年給付金額與失業給付、職災保險年資資格。內行人提示:發現延遲加保時立刻書面要求補報並保留對話紀錄,同時向勞保局申請審查投保紀錄的正確性,行政上有機會追溯修正。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是什麼?
規範勞保效力起算時點的核心條文,原則上自通知當日起算,未當日通知改翌日起算,是雇主投保義務的時間軸總開關。
Q5勞保效力起算日和到職日差在哪?
到職日是事實上開始工作的日期,效力起算日是勞保保障真正生效的日期,兩者可能相差一天到數十天,影響職災給付與年資累積。
Q6什麼叫「應為通知之當日」?
指雇主依法應該通知保險人的當天,即勞工到職、入會或到訓的當日,這是法定義務發生時點,不是雇主實際申報的時點。
Q7勞工保險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差在哪?
勞工保險是綜合性社會保險(含老年、失能、生育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是 2022 年從勞保拆出來的職災專法,兩者強制投保但給付範圍不同。
Q8怎麼確認老闆有沒有幫我加勞保?
下載勞動保障卡 APP 或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到「投保資料查詢」確認加保日期。
Q9延遲加保的損失怎麼算?
若無職災,損失主要在退休給付年資;若發生職災,損失=本應領的勞保給付金額(醫療費 + 失能給付 + 工資補償),可達數十萬。
Q10檢舉雇主延遲加保要多少錢?
免費。撥打勞保局 0800-078-777 或線上檢舉系統提交,不需律師,附上加保紀錄截圖即可。
Q11怎麼證明老闆延遲加保?
勞保局加保紀錄是鐵證,可同時佐以勞動契約、薪資轉帳紀錄、出勤打卡證明實際到職日,三者比對即明。
Q12勞保條例 11 條 vs 勞基法 59 條哪個有利?
勞保有效時走勞保(免雇主負擔),勞保未生效時走勞基法 59 條(雇主直接補償)。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可並行不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保險效力起算 | 勞工當日職災給付 | 雇主違法成本 | 勞保年資 |
|---|---|---|---|---|
| 雇主到職當日申報 | 到職當日 | 可領勞保給付 | 無 | 從到職當日起算 |
| 雇主延遲申報(事後補報) | 通知翌日 | 勞保不賠,僅可請勞基法 59 條 | 四倍罰鍰 + 勞基法 59 條補償 | 從通知翌日起算 |
| 雇主完全未申報 | 未生效 | 完全無勞保 | 四倍罰鍰 + 民事賠償 + 刑責風險 | 零 |
保險效力起算
- 雇主到職當日申報
- 到職當日
- 雇主延遲申報(事後補報)
- 通知翌日
- 雇主完全未申報
- 未生效
勞工當日職災給付
- 雇主到職當日申報
- 可領勞保給付
- 雇主延遲申報(事後補報)
- 勞保不賠,僅可請勞基法 59 條
- 雇主完全未申報
- 完全無勞保
雇主違法成本
- 雇主到職當日申報
- 無
- 雇主延遲申報(事後補報)
- 四倍罰鍰 + 勞基法 59 條補償
- 雇主完全未申報
- 四倍罰鍰 + 民事賠償 + 刑責風險
勞保年資
- 雇主到職當日申報
- 從到職當日起算
- 雇主延遲申報(事後補報)
- 從通知翌日起算
- 雇主完全未申報
- 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相關勞動保險被保險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投保單位於 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投保之加保資格認定,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 據以申請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宜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 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 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 保單位加、退保作業之通知,應以投保單位送交保險人或原寄郵局之郵戳 日為準
-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 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 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 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 在職進修與職前訓練不同,係以在職勞工為招生對象,且報到參訓時亦須 檢具在職證明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資料,故職業訓練機構得不 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 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 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 (90)法律字第 000426 號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各廠礦事業,參加勞工保險後,其僱用勞工減至十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保險。
(0570705 全文修正)
第八條規定之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參加勞工保險後,其僱用勞工減至十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保險。
(0680117 全文修正)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當日起算。
(0770115 修正)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立法理由依現行規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當日起算,不外為保障勞工到職工作當日發生保險事故者,可請領給付。實施以來,勞工確已獲得實惠,惟部分投保單位仍不依規定時間為勞工辦理加保,規避投保義務,俟發生事故之當日始申報加保,巧取保險給付,爰增訂但書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為之加保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不適用當日生效之規定,而應以通知之翌日為生效日期。
- 第六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條文
各廠礦事業,參加勞工保險後,其僱用勞工減至十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保險。
第八條規定之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參加勞工保險後,其僱用勞工減至十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保險。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當日起算。
依現行規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當日起算,不外為保障勞工到職工作當日發生保險事故者,可請領給付。實施以來,勞工確已獲得實惠,惟部分投保單位仍不依規定時間為勞工辦理加保,規避投保義務,俟發生事故之當日始申報加保,巧取保險給付,爰增訂但書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為之加保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不適用當日生效之規定,而應以通知之翌日為生效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