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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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通知申報原則
當日申報: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非當日申報: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處4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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