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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要旨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內容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其加、退保採申報主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次依本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關於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之勞工,因勞僱關係已不存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惟如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因非法解僱勞工肇致其權益受損,依上開條例第 72 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爰所詢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