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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要旨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於 5 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等勞工,雇主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1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外國籍員工如係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查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依同條例第 11 條規定,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爰本案外國籍勞工申報加、退保疑義,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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