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 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 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 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要旨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 4 倍罰鍰,所稱「參加保險」之日,究係指投保單位申報勞工加保當日,抑或勞工保險生效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保承新字第 10060835150 號函。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有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處以罰鍰之規定,係指同條例第11條但書,即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保險人可裁處罰鍰之情形,又該等勞工之保險效力依第 11 條後段規定均自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起算,即申報之當日尚未參加勞工保險,翌日開始參加勞工保險。另參酌 100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 72 條第 1 項之立法理由,以『原條文第 1 項規定之罰鍰係計算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惟保險效力於參加保險之日即已發生,爰修正為計算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以資妥適;…』觀之,本案所稱「參加保險」之日應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

三、至投保單位申報勞工加保日是否需計收保險費乙節,係屬業務執行層面,請貴局本權責卓處。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