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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 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 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要旨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主旨

有關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是否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2 年 8 月 18 日保職補字第 11260171701 號函。

二、依災保法第 6 條及第 12 條規定略以,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應於其到職之當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36 條第1 項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未依第 12 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查前開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防範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將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單位負擔之道德危險,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申報加保翌日起算之成例,旨揭所詢應依災保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令投保單位繳納給付金額。至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投保手續之翌日(含)後,始遭遇職業傷病之情形,則非該項規定之適用範圍。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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