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2 條(保險年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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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2.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3.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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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12 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中間斷多久都不會清零。
Q · 勞保中間斷掉再回來保,原本的年資會不會清零?
不會。退保再加保,原年資全部併計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2 條,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不論中間斷了幾個月、幾年,已累積的年資不會消失。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連民國 68 年、77 年舊法因停保超過年限被剔除的年資,也都拿回來。但已領取老年給付者申請補發差額的窗口(90 年修正施行後 2 年內)早已關閉,現在發現年資漏算只能主張「核給錯誤」重新核算。
白話解讀
勞保年資最大的誤解:中間斷過就清零。這條把這個誤解打碎了。不管你中間換了幾次工作、失業幾個月、出國幾年、創業沒投保、還是去當自營業者,只要你回頭加入勞保,過去所有累積的年資全部併進來算,一天都不會少。這件事為什麼重要?因為勞保老年給付是用「年資乘上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定比例」算出來的。多一年年資,你退休每個月可以多領幾百到上千元,一輩子下來是幾十萬的差距。更少人知道的是第二、第三項:民國 88 年 12 月 9 日以後退職的人,連民國 68 年、77 年修法前停保太久被當時規定剔除的年資,也都拿回來了。已經領過老年給付發現年資漏算的人,當年有 2 年的補發窗口。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2 條為勞保年資併計總則,建立「退保再加保原年資累積」原則。本條歷經 68 年(停保 6 年內才併計)、77 年(刪除年限限制)、90 年(溯及 88 年 12 月 9 日後退職者)三次修法,是台灣勞保從「行政便宜」轉向「勞工權益完整」的關鍵節點,直接影響老年給付、失業給付、傷病給付、職災給付的計算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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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年輕時打工才投保兩、三個月,這種也算勞保年資嗎?
算。勞保年資以「天數」為單位累積,沒有最低門檻,就算只投保 15 天也算 15 天。在老年給付採年金制下,年資按日換算成年月數後乘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定比例(勞保條例第 58-1 條)。內行人提示:年輕時的年資最划算,因為它疊加在一輩子所有年資之上相當於槓桿,大學工讀三個月在退休時可能值幾千到一萬元。
Q2我中間有段時間自己創業沒投勞保,這段「空白」會不會影響我之前累積的年資?
不會。本條規定退保後再參加保險原有年資應予併計,中間空白期只是「沒在累積」,不會扣掉已累積部分。內行人提示:自營業者可加入職業工會自行投保或投國民年金繼續累積,國保與勞保年資可併計給付(勞保條例第 74-2 條)。
Q3爸媽已經領過老年給付,現在發現年資漏算還能補嗎?
本條第三項原本給 2 年補發窗口(90 年修法施行後 2 年內),但已關閉。不過若勞保局核給時確有計算錯誤或漏列年資,可用「錯誤核付」為由主張重新核算,不受第三項 2 年限制,關鍵是要能證明當時有該段年資。內行人提示:直接跑一趟勞保局辦事處諮詢,比單看法條有效。
Q4勞保年資中間斷掉會清零嗎?
不會。依勞保條例第 12 條退保再加保原年資全部併計,斷多久都不會消失。這是民國 77 年以後的規則,許多人還停留在 68 年舊觀念。
Q5勞保和勞退年資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勞保是社會保險(勞保局管),勞退是雇主提撥的退休準備金(勞動部管),兩個獨立帳戶與計算公式,退休時兩筆都可以領但要分別申請。
Q6什麼叫年資併計?
退保後再加保時,過去已累積的投保期間與新加保期間合併計算,中間空白期不會清零,作為老年給付、失業給付等計算基礎。
Q7勞保年資和國保年資差在哪?
勞保是受僱者強制加保(職業工會可自願),國保是 25-65 歲未加勞保者強制加保。兩者依勞保條例第 74-2 條與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可併計給付老年年金。
Q8勞保年資怎麼查?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bli.gov.tw)或行動 App,下載「個人投保資料明細」,可看到每段投保時間、投保單位、投保薪資。
Q9勞保年資漏算怎麼補?
蒐集老勞工保險卡、薪資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證據,攜往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補正。不服核定可在 30 日內提訴願。
Q10勞保老年給付怎麼算?
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0.775%+3000(A 式)或×1.55%(B 式)擇優。最高 60 個月平均薪資為計算基礎,多一年年資每月多領幾百到一千多元。
Q11證明早期年資要準備什麼?
老勞工保險卡正本、當年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紀錄、扣繳憑單、勞動契約、在職證明、公司開立之投保紀錄,任何一張紙都可能補回幾個月年資。
Q12勞保 vs 公保年資能併計嗎?
可以但限定條件。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6 條與相關規定,公保與勞保年資在特定情形(轉任、退保再加保)可分別計算或併計給付,需個案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停保年限 | 適用對象 | 重要性 |
|---|---|---|---|
| 民國 68 年修法 | 停保 6 年內再加保才併計 | 全部被保險人 | 首次以年限切斷舊年資 |
| 民國 77 年修法 | 刪除年限限制,斷多久都併計 | 77 年後退保者 | 勞保電子化作業上線,承認完整歷史 |
| 民國 90 年修法 | 溯及 88/12/9 後退職者,舊法被剔除年資全部找回 | 88/12/9 後退職者 | 已領給付者 2 年補發窗口(已關閉) |
停保年限
- 民國 68 年修法
- 停保 6 年內再加保才併計
- 民國 77 年修法
- 刪除年限限制,斷多久都併計
- 民國 90 年修法
- 溯及 88/12/9 後退職者,舊法被剔除年資全部找回
適用對象
- 民國 68 年修法
- 全部被保險人
- 民國 77 年修法
- 77 年後退保者
- 民國 90 年修法
- 88/12/9 後退職者
重要性
- 民國 68 年修法
- 首次以年限切斷舊年資
- 民國 77 年修法
- 勞保電子化作業上線,承認完整歷史
- 民國 90 年修法
- 已領給付者 2 年補發窗口(已關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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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470711 制定)
各廠礦事業及團體,應為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職工,負責辦理加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勞工保險業務上必要之事務。
(0570705 全文修正)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及各業團體,應為第八條規定之職工,負責辦理加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勞工保險業務上必要之事務。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連續參加勞工保險已滿三十日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六年內再參加保險時,其保險年資應予承認。
(0770115 修正)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立法理由目前勞保局電子資料處理作業已次第建立,可保存被保險人完整之年資資料,爰將保留年資之限制規定予以刪除,以增進被保險人之權益。
(0901206 修正)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明訂勞保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適用於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本條例修正公布前被保險人所有年資,使所有保險人皆不受停保超過兩年或六年年資即不得合併計算之限制。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明訂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差額之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廠礦事業及團體,應為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職工,負責辦理加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勞工保險業務上必要之事務。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及各業團體,應為第八條規定之職工,負責辦理加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勞工保險業務上必要之事務。
被保險人連續參加勞工保險已滿三十日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六年內再參加保險時,其保險年資應予承認。
目前勞保局電子資料處理作業已次第建立,可保存被保險人完整之年資資料,爰將保留年資之限制規定予以刪除,以增進被保險人之權益。
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明訂勞保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適用於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本條例修正公布前被保險人所有年資,使所有保險人皆不受停保超過兩年或六年年資即不得合併計算之限制。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明訂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差額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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