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3 條(保險費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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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 2.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 3.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 4.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 5.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範勞保費計算:月投保薪資 × 費率 × 分擔比例(員工 20%、雇主 70%、政府 10%),費率每 2-3 年自動調升 0.5%,上限 13%。
白話解讀
每個月薪資單底下那一行「勞保費」,它的數字不是隨便定的。第 13 條就是這筆扣款的計算引擎。公式很簡單: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但費率這件事有一整套精密的機制藏在背後: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從 2008 年的 7.5% 起跳,每兩到三年往上爬 0.5%,上限是 13%。這條法律自己留了一道煞車:如果保險基金能撐未來 20 年的給付,就可以暫緩不調。這個煞車條款這幾年被拿出來用過好幾次,因為勞保基金的精算已經亮紅燈。更關鍵的是 2022 年 5 月之後,職業災害保險已經從勞保條例獨立出去,變成另一部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在管,本條第 3 項到第 6 項關於職災費率的部分,實務上已經被新法取代,只是條文本身沒有被刪除。你付的錢到底怎麼分配,牽動的是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健康。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為勞保保險費計算總則,建立兩套費率機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7.5%-13% 區間,含自動調升與基金撐 20 年但書煞車)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行業別 + 實績費率,僱用人數達標者按前三年職災給付比率加減收)。為台灣社會保險財政永續與職場安全經濟誘因的核心調節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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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每個月被扣的勞保費一直在漲?
因為第 13 條設計了自動調升機制:從 2008 年的 7.5% 起,每兩到三年調 0.5%,設計上會爬到 13% 上限。你被扣的是其中 20% 的員工負擔部分,公司扛 70%。但這條法律有煞車:基金精算能撐 20 年就不調(第 2 項但書)。最近幾次的「暫緩調升」都是這個但書在作用。內行人提示:下年度費率會事先公告,你可以在勞保局官網看到,提前規劃自己的可支配所得。
Q2公司幫我保勞保,是不是全部公司出錢?
不是。你自己要出 20%、公司出 70%、政府出 10%(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你每月薪資單上被扣的那筆勞保費就是你的 20%。很多勞工到離職才發現這件事,誤以為公司幫了大忙,其實公司只是履行法定義務。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自營作業者或透過職業工會加保,負擔比例完全不同,由你自己承擔 60%、政府補助 40%,投保前務必確認自己屬於哪種身分。
Q3我公司發生職災被加收保費,多久會回復正常?
實績費率按前三年的給付總額比率計算,所以一次職災理賠會影響之後三年的費率。如果比率超過 80%,每超過 10% 加收 5%,上限是加收 40%。要回到基本費率,需要連續三年保持給付比率低於 80%。內行人提示:2022 年起職災保險獨立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現在大企業要同時對照新法的費率機制計算,實務上以新法為準。
Q4勞保費怎麼算?
月投保薪資 ×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現行 12% 級距)× 分擔比例(受僱勞工 20%)。雇主代扣代繳。
Q5勞保費率現在是多少?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現行為 12%(2024 年起),上限 13%。職災費率依行業別另計,已適用新法。
Q6勞保費三方分擔是什麼意思?
員工 20%、雇主 70%、政府 10%,依第 15 條規定。自營作業者透過工會加保則為本人 60% / 政府 40%。
Q7什麼是實績費率?
職災保險的個別公司加減收機制:前三年給付占保費比率超 80% 加收最多 40%,低於 70% 減收。
Q8如何核對勞保費扣款是否正確?
找薪資單 → 查當年費率 → 算月投保薪資 × 費率 × 20% → 對比扣款金額 → 差異向勞保局申訴。
Q9公司低報投保薪資怎麼辦?
向勞保局檢舉,依第 14-1 條保險人可逕行調整並追繳補繳保費,並可裁罰公司。
Q10勞保費可以協商少繳嗎?
法定強制保險,個人與公司無協商空間。費率由立法強制,但書暫緩條款只影響整體調升。
Q11公司發生職災被加收保費怎麼回到基本費率?
連續三年保持給付占保費比率低於 80%,現職災已適用新法應對照新法機制。
Q12受僱勞工 vs 自營作業者 分擔比例差在哪?
受僱勞工 20/70/10(員工/雇主/政府),自營作業者透過工會 60/40(本人/政府),差距 3 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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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470711 制定)
應徵入伍或派遣出國考察之被保險人,仍得繳納保險費,繼續保險。
(0570705 全文修正)
符合第八條規定之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各業團體,應於其所屬勞工或會員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申請投保或停保。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郵遞通知以郵戳為憑。
(0680117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0770115 修正)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立法理由一、將第二項與第三項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修正為「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以供核定各投保單位行業歸類之依據。 二、將現行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之規定移列為本條第四項,以利適用。
(0840223 修正)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六.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但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之彈性費率為百分之六.五至百分之十一。 二、目前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係按行業別訂定,未依各個投保單位事故發生率而採差別費率,以致未能貫徹實施職業災害保險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雇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應採「實績費率制」,以激勵雇主重視安全衛生設施之改良,而達到減少職業災害之目的,並依據各個投保單位年度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所繳保險費之比例,調整各該投保單位下一年度之保險費率。
(0920103 修正)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但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本院勞工委員會訂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其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於第三項句中「報請行政院核定,」下增列「送請立法院查照,」等字。
(0970717 修正)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應徵入伍或派遣出國考察之被保險人,仍得繳納保險費,繼續保險。
符合第八條規定之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各業團體,應於其所屬勞工或會員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申請投保或停保。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郵遞通知以郵戳為憑。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一、將第二項與第三項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修正為「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以供核定各投保單位行業歸類之依據。 二、將現行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之規定移列為本條第四項,以利適用。
一、第一項明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之彈性費率為百分之六.五至百分之十一。 二、目前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係按行業別訂定,未依各個投保單位事故發生率而採差別費率,以致未能貫徹實施職業災害保險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雇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應採「實績費率制」,以激勵雇主重視安全衛生設施之改良,而達到減少職業災害之目的,並依據各個投保單位年度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所繳保險費之比例,調整各該投保單位下一年度之保險費率。
一、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本院勞工委員會訂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其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於第三項句中「報請行政院核定,」下增列「送請立法院查照,」等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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