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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114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按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率係以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勞工保險條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故勞工保險費之繳納乃按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之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計算之,薪資發生更動,保險費始行調整。是以薪資無論自動調整或保險人查核更正調整,其保險費皆應自保險人核定之日起,予以調整。

全文內容

按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率係以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勞工保險條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故勞工保險費之繳納乃按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之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計算之,薪資發生更動,保險費始行調整。是以薪資無論自動調整或保險人查核更正調整,其保險費皆應自保險人核定之日起,予以調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114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按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率係以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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