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月投保薪資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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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 2.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3.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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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月投保薪資按月薪資總額依分級表申報,調整有法定通知期限,違者保險人逕行調整。
Q · 勞保月投保薪資怎麼算?老闆按底薪報合法嗎?
按月薪資總額報,含經常性獎金加班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單位必須按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不是底薪。月薪資總額包含具經常性的獎金、津貼、加班費。雇主用底薪投保是違法的,會被勞保局逕行調整並依第 72 條處罰。薪資 2-7 月調整於 8 月底前通知、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於次年 2 月底前通知。
白話解讀
你的薪資條上每月被扣走一筆勞保費,你從來沒算過那個數字對不對。這條就是決定那個數字的起點,也是決定你未來領多少錢的起點。月投保薪資這五個字,是你所有勞保給付的基數:老年年金、失業給付、職災補償、傷病給付、生育給付、遺屬年金,全部都用這個數字推算。雇主有法定義務按你的「月薪資總額」依分級表申報,不是底薪,不是基本工資,是總額。調薪時還有嚴格的通知期限:2到7月調整的,8月底前要通知勞保局;8到次年1月調整的,次年2月底前要通知。問題是,這個數字掌握在雇主手上,而你可能從來沒查過。大量雇主為了省保費而低報,表面上看起來是雇主的違規,實際上主要受害者是你,因為給付縮水的那個人是你。
法律定性
月投保薪資是勞工保險所有給付的計算基數,由投保單位依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及投保薪資分級表向勞保局申報;論件計酬者比照同等級勞工申報,無一定雇主或外籍海員等特殊身分由保險人擬訂報請核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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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自己的勞保投保薪資對不對?
三個管道:勞保局 e 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勞保局 APP(手機認證即可)、臨櫃申請。查出來的數字要和你的「月薪資總額」比對,不是和「底薪」比對。月薪資總額包含獎金、津貼、加班費中具經常性的部分。每次加薪的當月就查一次,發現不同立刻截圖存證。加薪後 1-6 個月內雇主有法定通知期限,過了這個期限還沒動就是違規證據。
Q2老闆用底薪幫我投保,怎麼辦?
這違反勞保條例第 14 條「月薪資總額」的要求。先取得你的薪資條、銀行入帳紀錄作為實領證明,書面(LINE/email)跟 HR 要求補報。如果雇主裝死,向勞保局 e 服務系統提出檢舉,保險人會依第 15 條「逕行調整」並通知雇主,差額保費雇主自行承擔,還可能被處罰鍰。檢舉時不會立刻公開你的身分,但雇主收到調整通知大概猜得出來。如果你還在職且在意關係,可以等離職前最後一天再檢舉,同時把日後差額給付的請求一次處理。
Q3獎金、加班費要算進月投保薪資嗎?
要,只要是「具有經常性給予」的部分。勞動部函釋長年認定:年終獎金(一次性)通常不計入,但每月固定的業績獎金、全勤獎金、主管加給、經常性加班費要計入。這也是為什麼業務員、外送員、餐飲業員工特別容易被低報,因為雇主用「不經常」當藉口。如果你過去一年每個月獎金都超過某個水準,那就是「經常性」的實證。薪資條和銀行入帳紀錄就是你的武器庫。
Q4勞保月投保薪資是什麼?
勞工保險所有給付的計算基數,由投保單位按月薪資總額依分級表向勞保局申報的數字,決定老年年金、失能、職災、失業給付金額。
Q5月薪資總額包含哪些項目?
本俸 + 津貼 + 經常性獎金(業績獎金、全勤獎金、主管加給)+ 經常性加班費。年終獎金一次性不計入。
Q6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是多少?
現行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為 45,800 元,下限依基本工資調整,請以勞保局最新公告為準。
Q7什麼叫無一定雇主的勞工?
指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等沒有固定雇主的勞工,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在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核定。
Q8勞保月投保薪資怎麼查?
勞保局 e 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勞保局 APP(手機認證)、臨櫃申請三選一,可調近三年明細。
Q9雇主低報勞保怎麼檢舉?
向勞保局 e 服務系統線上檢舉,附上薪資條和銀行入帳證明,保險人會依第 15 條逕行調整。
Q10勞保退休金怎麼用投保薪資試算?
舊制:平均月投保薪資 × 給付月數;新制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或 0.775%(取高者)。勞保局網站有試算工具。
Q11雇主低報多久後可以追討差額?
侵權損害賠償 2 年內、民事債權 15 年內。建議離職前蒐證,離職後立即啟動。律師費 5-10 萬起跳,金額大才划算。
Q12勞保月投保薪資 vs 勞退月提繳工資差在哪?
勞保上限 45,800(決定給付),勞退上限 150,000(決定退休金累積)。同樣按月薪資總額但分級表不同,雇主負擔比例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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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 vs 勞退月提繳工資差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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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函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 願離職,再就業加保天數逾 14 日之認定方式,於考量勞工失業期間另有 工作及其收入態樣,依個案狀況不同,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 約定按日計薪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 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 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 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 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 作所得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 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 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 派遣出國提供服務之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海外(國外)服務公司發給 之薪資或津貼,應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 整投保薪資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 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定義之精神,並維護勞工權益,應以該法所定之 工資定義為準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定,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應以最近 3 個月 收入之平均為準
- (72)法律字第 11417 號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之各廠礦事業或各業團體,應於其所屬勞工或會員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申請投保或停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郵遞通知以郵戳為憑。
(0570705 全文修正)
應徵入伍或派遣出國考察之被保險人,仍得繳納保險費,繼續參加保險。
(0680117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勞工或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有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自次月一日開始。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770115 修正)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屬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或受僱外籍輪船公司之海員,其工作報酬不易查定,如由所屬團體自行認定申報投保薪資,則易滋老弱者多報,年輕力壯者少報之弊端,爰於第一項增訂其投保薪資分級表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適用之。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有調整,應於當月底前申報。而目前政府機關、公司行號之薪資,亦多每年調整一次,間亦有民營事業單位每半年調整一次者,故為減輕投保單位及保險人之作業,宜將投保薪資調整次數,明訂為一年二次,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者,應於當年八月底前申報;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3 條條文
符合本條例規定之各廠礦事業或各業團體,應於其所屬勞工或會員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申請投保或停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郵遞通知以郵戳為憑。
應徵入伍或派遣出國考察之被保險人,仍得繳納保險費,繼續參加保險。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勞工或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有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自次月一日開始。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屬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或受僱外籍輪船公司之海員,其工作報酬不易查定,如由所屬團體自行認定申報投保薪資,則易滋老弱者多報,年輕力壯者少報之弊端,爰於第一項增訂其投保薪資分級表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適用之。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有調整,應於當月底前申報。而目前政府機關、公司行號之薪資,亦多每年調整一次,間亦有民營事業單位每半年調整一次者,故為減輕投保單位及保險人之作業,宜將投保薪資調整次數,明訂為一年二次,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者,應於當年八月底前申報;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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