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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 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 作所得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作所得

要旨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作所得

內容

全文內容:所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如其說明加保期間確無工作收入,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

(1)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者,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或漁會辦理加保;並其加保資格及月投保薪資應依同條例第 14 條、第 14 條之 1 及第 24 條規定辦理。次查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明定被保險人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

(2) 承上規定,現行職業工人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本會 86 年 7月 9 日函示仍按分級表等級 18,300 元起申報,故部分人員可能未超過該議定投保薪資水準,甚至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按目前為17,880 元),為免影響渠等給付權益,有關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規定查核其工作所得情況,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3) 如被保險人說明加保職業工會或漁會期間確無工作收入部分,為免勞工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而取巧於職業工會或漁會掛名加保,或未依工作所得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仍請貴局就勞工個案事實查明,依勞保條例加保規定及投保薪資覈實申報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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