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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 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 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投保單位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為其加保,俟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始申報加保,所衍生之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適用」疑義。

一、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須實際從事工作始得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喪失工作能力時始為其加保,其加保資格不合,應予取消,並不得領取勞保相關給付。惟該等未合加保資格之勞工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津貼。

二、勞工於加保前發生職業災害,嗣後始辦理加保者,如有實際從事工作,得受理加保,惟其保險效力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但書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該等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保險給付及職保法補助津貼,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尚未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者,因不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非屬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故不得領取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惟其係於保險有效期間審定成殘者,仍得依本會 95 年 5 月 18 日勞保 2 字第 0950025649 號令釋請領普通事故保險殘廢給付。

(二)勞工於加保前發生職業災害,嗣後,由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普通事故保險相關給付者,因不符職保法第 6 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規定,自不得依職保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請領職保法相關補助、津貼。

(三)查職保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津貼,其係勞工保險條例之補充性規定,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應為「遭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如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災,自不符上開規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901400341 號函,停止適用第二點第(二)項不得依職保法第 6條及第 9 條請領相關補助津貼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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