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第 1 項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符 合該條例第 58 條規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因其老年給付權益尚得維持 ,故不得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第 1 項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符合該條例第 58 條規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因其老年給付權益尚得維持,故不得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第 1 項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符合該條例第 58 條規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因其老年給付權益尚得維持,故不得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按上開規定係為考量保險年資較長之中高齡被保險人遽然遭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因其再就業困難,為維護其老年給付權益,爰為在職保險之例外規定。依上開立法意旨,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即不得再依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另上開被保險人於退保後,如未能再參加勞工保險,係由國民年金法與以保障,並仍得於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年金給付條件時,請領老年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