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 活安全
要旨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
要旨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
主旨
有關函為年齡逾 65 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得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8 月 7 日職訓字第 1022500617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本會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字第 1020140029 號函規定略以,65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本案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 65 歲再參加貴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按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正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