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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 活安全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

要旨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

主旨

有關函為年齡逾 65 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得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8 月 7 日職訓字第 1022500617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本會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字第 1020140029 號函規定略以,65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本案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 65 歲再參加貴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按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正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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