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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要旨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主旨

有關函報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得否以被裁減資遣人員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3 日保承新字第 1026056258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惟為保障保險年資滿 15 年而被裁減資遣勞工請領老年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定有被裁減資遣期間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依規定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爰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如再受僱於符合同條例第 6 條及第8 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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