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2 條(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加保之投保薪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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