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2 條(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加保之投保薪資)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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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14條之2規定,實際從事勞動雇主加保投保薪資可自行舉證,但下限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等級。
Q · 我是老闆,自己的勞保投保薪資可以報多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3款加保時,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可自行舉證申報投保薪資。但本條設下強制下限: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換句話說,員工最高投保 4.2 萬,老闆自己最低也要報 4.2 萬,不能省保費把自己壓低到員工底下。
白話解讀
你是自己開公司的老闆、或是診所院長、事務所合夥人嗎?你有沒有用過「我是老闆,我自己決定我的勞保要投多少」這招?1402 條就是專門管你的條文。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就是你不是純掛名、你真的有在上班的那種老闆),加保的時候,如果你的所得還沒到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級,你可以「自行舉證申報」。聽起來很爽對吧?但有一個關鍵天花板:你的投保薪資不能低於你員工裡面最高那一位的級距。換句話說,你不能一邊幫員工少報、一邊把自己報成天王。這個設計是立法者的眼睛:如果你敢把自己投保級距壓得比員工還低,這本身就是證據,證明你員工的薪水也被你壓低了。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係規範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第8條第1項第3款身分加保時,其月投保薪資申報自由度與下限的條款。本條給予雇主「自行舉證」的彈性,同時以「不得低於所屬員工最高投保等級」設下強制天花板,形成雇主與員工投保權益綁定的自我揭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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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小老闆,自己投保薪資要報多少才合理?▾
法律規定的下限是你員工中投保級距最高者(如果有員工)。沒有員工的情況下,可以在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目前 45,800 元)之下自行舉證申報。實務上建議參考你過去一年的實際所得(扣繳憑單、財報),申報到相對應的級距。內行人提示:很多老闆初期營收不穩,會申報較低級距省保費。但注意勞保給付和勞退提撥都是依這個數字算的,你少繳的保費等於未來少領的退休金,要算清楚這筆帳再決定。
Q2我員工最高投保 5 萬,我一定要報 5 萬嗎?可以報更高嗎?▾
可以報更高,上限是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級距。本條只是設下限(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沒有設上限。如果你的所得確實較高,申報高一點的級距可以拉高你未來的老年年金和傷病給付。內行人提示:有些老闆刻意申報到最高級,是為了累積較高的勞保給付基礎,特別是接近退休年齡的老闆,這是合法的策略。但要注意申報數字和扣繳憑單上的所得要大致對得上,否則會被國稅局關注。
Q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是什麼意思?▾
你必須真的在公司上班、參與經營或勞動的負責人。純掛名董事、領車馬費的監事不適用本條。
Q4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是多少?▾
目前最高一級為 45,800 元(2024 年版),如雇主所得已達最高一級則不適用本條的自行舉證機制。
Q5勞保條例第14條之2為什麼要設員工最高級下限?▾
立法者建立「雇主自我揭露」機制:雇主壓低自己等於默認壓低員工,所以強制下限把兩者權益綁定,防止雇主聯動壓低員工薪資。
Q6我員工最高投保 5 萬,老闆自己怎麼申報才不違法?▾
下限是 5 萬,上限是 45,800 元(最高級)。在這區間內依實際所得申報任一級距均合法。
Q7雇主投保薪資要怎麼舉證?需要什麼文件?▾
扣繳憑單、董監事酬勞通知書、財務報表、營業所得申報書任一可證明所得的文件,向勞保局送件時附上。
Q8雇主投保薪資申報後可以調整嗎?▾
可以。每年勞動部公告新分級表後可調整一次,或所得有重大變動時依規定申請調整。
Q9違反第14條之2的下限會被罰多少錢?▾
依§14-1勞保局得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並追溯補繳保費差額。情節重大者另依§72罰雇主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 4 倍。
Q10第14條之2 vs 第14條差在哪?▾
§14是月投保薪資的一般定義(依月薪資總額),§14-2是針對「實際勞動雇主」的特別規定(自行舉證 + 員工最高級下限),優先適用。
Q11第14條之2 vs 勞退條例第7條差在哪?▾
勞保§14-2管勞保投保薪資下限(強制),勞退§7管雇主自願提繳勞退(自由)。一個是強制下限,一個是自願加碼,兩者並行。
Q12一人公司老闆 vs 多員工公司老闆,第14條之2適用差別?▾
一人公司沒有員工對照,可在分級表最高級內自由申報。多員工公司必須先找到員工最高級才能決定老闆下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employee | employer_actual_work | non_compliance_adjustment |
|---|---|---|---|
| 適用條文 | 第14條(月投保薪資意義) | 第14條之2(自行舉證) | 第14條之1(逕行調整) |
| 申報主體 | 投保單位代為申報 | 雇主自行舉證申報 | 勞保局逕行調整 |
| 申報依據 | 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 | 所得舉證 + 員工最高級下限 | 查得實際所得或同職等水準 |
| 下限拘束 | 依分級表對應級距 | 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等級 | 依查得事實逕行調整 |
| 上限拘束 | 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 | 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 | 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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