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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2 條(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加保之投保薪資)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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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14條之2規定,實際從事勞動雇主加保投保薪資可自行舉證,但下限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等級。

Q · 我是老闆,自己的勞保投保薪資可以報多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3款加保時,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可自行舉證申報投保薪資。但本條設下強制下限: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換句話說,員工最高投保 4.2 萬,老闆自己最低也要報 4.2 萬,不能省保費把自己壓低到員工底下。

白話解讀

你是自己開公司的老闆、或是診所院長、事務所合夥人嗎?你有沒有用過「我是老闆,我自己決定我的勞保要投多少」這招?1402 條就是專門管你的條文。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就是你不是純掛名、你真的有在上班的那種老闆),加保的時候,如果你的所得還沒到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級,你可以「自行舉證申報」。聽起來很爽對吧?但有一個關鍵天花板:你的投保薪資不能低於你員工裡面最高那一位的級距。換句話說,你不能一邊幫員工少報、一邊把自己報成天王。這個設計是立法者的眼睛:如果你敢把自己投保級距壓得比員工還低,這本身就是證據,證明你員工的薪水也被你壓低了。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係規範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第8條第1項第3款身分加保時,其月投保薪資申報自由度與下限的條款。本條給予雇主「自行舉證」的彈性,同時以「不得低於所屬員工最高投保等級」設下強制天花板,形成雇主與員工投保權益綁定的自我揭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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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小老闆,自己投保薪資要報多少才合理?

法律規定的下限是你員工中投保級距最高者(如果有員工)。沒有員工的情況下,可以在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目前 45,800 元)之下自行舉證申報。實務上建議參考你過去一年的實際所得(扣繳憑單、財報),申報到相對應的級距。內行人提示:很多老闆初期營收不穩,會申報較低級距省保費。但注意勞保給付和勞退提撥都是依這個數字算的,你少繳的保費等於未來少領的退休金,要算清楚這筆帳再決定。

Q2我員工最高投保 5 萬,我一定要報 5 萬嗎?可以報更高嗎?

可以報更高,上限是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級距。本條只是設下限(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沒有設上限。如果你的所得確實較高,申報高一點的級距可以拉高你未來的老年年金和傷病給付。內行人提示:有些老闆刻意申報到最高級,是為了累積較高的勞保給付基礎,特別是接近退休年齡的老闆,這是合法的策略。但要注意申報數字和扣繳憑單上的所得要大致對得上,否則會被國稅局關注。

Q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是什麼意思?

你必須真的在公司上班、參與經營或勞動的負責人。純掛名董事、領車馬費的監事不適用本條。

Q4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是多少?

目前最高一級為 45,800 元(2024 年版),如雇主所得已達最高一級則不適用本條的自行舉證機制。

Q5勞保條例第14條之2為什麼要設員工最高級下限?

立法者建立「雇主自我揭露」機制:雇主壓低自己等於默認壓低員工,所以強制下限把兩者權益綁定,防止雇主聯動壓低員工薪資。

Q6我員工最高投保 5 萬,老闆自己怎麼申報才不違法?

下限是 5 萬,上限是 45,800 元(最高級)。在這區間內依實際所得申報任一級距均合法。

Q7雇主投保薪資要怎麼舉證?需要什麼文件?

扣繳憑單、董監事酬勞通知書、財務報表、營業所得申報書任一可證明所得的文件,向勞保局送件時附上。

Q8雇主投保薪資申報後可以調整嗎?

可以。每年勞動部公告新分級表後可調整一次,或所得有重大變動時依規定申請調整。

Q9違反第14條之2的下限會被罰多少錢?

依§14-1勞保局得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並追溯補繳保費差額。情節重大者另依§72罰雇主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 4 倍。

Q10第14條之2 vs 第14條差在哪?

§14是月投保薪資的一般定義(依月薪資總額),§14-2是針對「實際勞動雇主」的特別規定(自行舉證 + 員工最高級下限),優先適用。

Q11第14條之2 vs 勞退條例第7條差在哪?

勞保§14-2管勞保投保薪資下限(強制),勞退§7管雇主自願提繳勞退(自由)。一個是強制下限,一個是自願加碼,兩者並行。

Q12一人公司老闆 vs 多員工公司老闆,第14條之2適用差別?

一人公司沒有員工對照,可在分級表最高級內自由申報。多員工公司必須先找到員工最高級才能決定老闆下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employeeemployer_actual_worknon_compliance_adjustment
適用條文第14條(月投保薪資意義)第14條之2(自行舉證)第14條之1(逕行調整)
申報主體投保單位代為申報雇主自行舉證申報勞保局逕行調整
申報依據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所得舉證 + 員工最高級下限查得實際所得或同職等水準
下限拘束依分級表對應級距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等級依查得事實逕行調整
上限拘束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健康保険法第41条 / 厚生年金保険法第22条(標準報酬月額の決定)
🇨🇳 中國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 各省实施细则之申报基数下限
🇩🇪 德國SGB IV § 14(Arbeitsentgelt)+ SGB IV § 18(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2-1(assiette des cotisations soc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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