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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勞工保險費之扣收方法及繳納期限)

  1. 1.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2. 2.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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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規範勞保費繳納:受僱勞工保費由投保單位代扣,次月底前繳給勞保局;一經繳納原則不退還。

Q · 公司從我薪水扣了勞保費卻沒繳給勞保局,我可以怎麼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雇主代扣的勞保費屬代收代繳的信託款,公司扣而不繳,員工可同時走兩條路:一是攜帶薪資條向勞保局書面申訴啟動追繳並由公司負擔滯納金,二是依刑法第 336 條對負責人提業務侵占告訴。兩條同步進行壓力最大,多數案件在刑事壓力下達成和解。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你這個月發薪水時被扣了勞保費,公司拿了錢之後沒有交給勞保局,會發生什麼事?1600 條就是在管這個金流。受僱勞工的勞保費是「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公司必須在次月底前,把你被扣的 20% 和公司該出的 70%,連同政府補助的部分,一併繳給勞保局。關鍵字是「扣」和「收」:公司從你薪水裡扣走的那筆錢,法律上一秒都不屬於公司,它是代收代繳的信託款項。如果公司拖欠、挪用、甚至倒閉前收了員工的保費沒繳,那不只是民事糾紛,公司負責人可能要面對業務侵占的刑責(刑法第336條)。這條還有一個很少人注意的重點:勞保費一經繳納原則上不退還,但有例外——不是你或公司的錯造成多繳(例如勞保局計算錯誤),可以申請退還。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為勞保費繳納程序規範,建立「雇主代扣代繳—次月底前—一經繳納不退還」的金流架構,含三類繳納方式(受僱勞工、職業工會會員、轉投保人員)及一個但書(非歸責於雙方得退還)。此條為社會保險「信託代繳」制度的核心程序條文,違反者除民事追繳外,可能觸發業務侵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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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沒有幫我繳勞保費,我可以怎麼辦?

先到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你的投保明細,如果顯示欠繳期間,立刻準備你被扣薪的薪資條作為證據,向勞保局書面申訴。勞保局會介入調查並向公司追繳,公司會被加徵滯納金。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是從薪水扣了錢但沒繳,可以同時對老闆個人提業務侵占告訴(刑法第 336 條),刑事壓力會讓老闆馬上想辦法處理。

Q2我離職後發現多繳了一個月勞保費,可以退嗎?

要看多繳的原因。如果是你或公司的疏忽,依本條但書原則不退還。但如果是非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例如勞保局系統錯誤、重複加保、法令變更),可以向勞保局申請退費。內行人提示:許多看起來是公司疏忽的多繳,仔細檢查可能會發現其實是勞保局資料處理的時間差,這種情況勞保局通常願意退還,值得寫申請書試試看。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是什麼?

規範勞保費繳納的程序條文,建立「雇主代扣代繳—次月底前—一經繳納不退還」三大架構,是勞保金流的核心規定。

Q4勞保費代扣代繳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信託代收代繳。雇主從勞工薪資扣的保費自扣除瞬間就不屬於公司財產,雇主只是法律上的轉送義務人,挪用即構成業務侵占。

Q5「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是什麼意思?

繳費錯誤的原因不能歸咎於公司或勞工本身,例如勞保局系統錯誤、重複加保、法令追溯不適用等,符合此條件就可以申請退費。

Q6勞保費繳納期限「次月底前」實際是哪一天?

薪資所屬月份的次一個月最後一天。例如 5 月薪資扣的勞保費,最晚 6 月 30 日前必須繳給勞保局。

Q7公司沒繳勞保費怎麼辦?

1) 上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投保明細確認 2) 備齊薪資條向勞保局書面申訴 3) 對負責人提刑法 336 業務侵占告訴施加刑事壓力。

Q8怎麼確認公司有沒有幫我繳勞保?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edesk.bli.gov.tw)查詢「個人投保資料」,每月對照薪資條扣款一次,發現欠繳當月就申訴。

Q9勞保費多繳了怎麼申請退費?

寫申請書註明多繳原因(重複加保 / 系統錯誤 / 法令變更),附上薪資條與繳費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若是公司或自己疏忽則不退。

Q10公司倒閉前扣的勞保費怎麼追?

依本條例第 17 條之 1,勞保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透過破產或清算程序主張優先債權,或由勞保局代位求償。

Q11勞保費 vs 健保費繳納方式差在哪?

都採雇主代扣代繳次月底前,但分屬不同系統。挪用勞保費可能觸刑法 336,挪用健保費由健保署罰鍰,刑事追訴難度較高。

Q12受僱勞工 vs 職業工會會員繳費方式差在哪?

受僱勞工由公司一次扣繳給勞保局;工會會員自繳給工會、工會再彙繳。工會拖欠時權益中斷,要靠自己查投保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受僱勞工職業工會會員轉投保人員
繳費主體投保單位代扣代繳自行繳給工會,工會彙繳向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
繳費期限次月底前自己次月底前繳給工會,工會再次月底前彙繳原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彙繳
違約風險雇主扣而不繳可能涉業務侵占工會拖欠導致個人保險中斷原單位拖欠導致權益中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82條(保険料の納付)/健康保険法 第167條(保険料の源泉控除)
🇰🇷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90조(연금보험료의 납부)/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79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60條(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 德國SGB IV § 28e(Zahlungspflicht des Arbeitgebers,雇主社保費繳納義務)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3-1(précompte des cotisations par l'employeur)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3102(FICA tax withholding by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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