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逾期繳交保險費之寬限期、滯納金計算方式及追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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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 2.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 4.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 5.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範投保單位逾期繳納保險費之寬限期、滯納金(每日 0.1%、上限 20%)、勞保局訴追、負責人個人責任及暫行拒絕給付效果。
Q · 公司欠繳勞保費,員工出事申請給付會被拒絕嗎?
原則會被暫停,但員工已扣繳的部分不受影響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勞保局自訴追日起在保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得「暫行拒絕給付」。但但書保障: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若已從員工薪資扣繳或由員工繳納給投保單位,不受暫停給付影響。實務操作上,員工出示薪資條證明已扣繳即可主張此但書,勞保局照常給付並轉向公司追繳。
白話解讀
假設公司這個月手頭緊繳不出勞保費,會發生什麼事?1700 條給了公司一條「15 天寬限期」的緩衝,但從寬限期滿的第二天起,每一天加徵應納費額 0.1% 的滯納金,最高到應納費額的 20%。算一算你就知道這不是小事:一家勞保費月繳 100 萬的中型公司,拖過寬限期滿到 200 天,就累積 20 萬的滯納金天花板。但真正恐怖的是第二項:加徵滯納金 15 天後還沒繳,勞保局可以「依法訴追」,這等於啟動行政執行程序可以查封財產。如果公司無財產可執行,「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講就是老闆個人要被追錢,公司的有限責任在這裡被戳了一個洞。最後一個重擊:在保費繳清前,勞保局可以「暫行拒絕給付」,你員工這段期間出事想領傷病給付、職災給付,勞保局直接說 NO(但員工自付部分已扣繳的例外)。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範投保單位逾期繳納保險費之法律效果,建立「寬限 15 日—滯納金每日 0.1% 上限 20%—勞保局訴追—負責人個人損害賠償—暫行拒絕給付」五層階梯機制,旨在維護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並確保保費及時收繳,同時對職業工會加保被保險人設「逾 2 個月未繳以退保論」之特別效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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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欠繳勞保費,我出事申請給付會被拒絕嗎?
原則上勞保局可以暫行拒絕給付直到公司繳清,但第 3 項有關鍵但書:如果你每月被扣的勞保費已經從你薪水扣繳給公司了,不受這個限制,你仍然可以領給付。所以保留你的薪資條非常重要。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沒從你薪水扣勞保費(例如你是高階經理人直接領毛薪),這個保障不適用你,申請給付前要先確認公司有沒有欠繳。
Q2我在職業工會加保,兩個月沒繳保費會怎樣?
依第 5 項「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這是被動退保,你不用通知任何人就已經失去保險身份。更殘酷的是欠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的給付,應依法追還。內行人提示:職業工會加保者最應該設定每月繳費提醒,一毛都不能遲。如果手頭真的緊,也要優先繳前兩個月維持保險身份。一旦以退保論要重新加保才能繼續,之前累積的年資不受影響但中斷期間的保險保障完全沒有。
Q3勞保局要追我個人的欠費責任,這合理嗎?
依本條第 2 項,當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或不足清償時,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有條件的個人責任,關鍵是「有過失」的認定。實務上如果你是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實際主事者,勞保局會推定你有過失,除非你能證明公司欠繳不是你的決定。內行人提示:這是勞保制度中少數穿透公司面紗的條文,不能靠「我只是股東」推掉。與其抗辯不如評估分期清償。
Q4勞保費滯納金怎麼算?
從寬限期 15 日滿翌日起,每日加徵應納費額 0.1%,最高累積至應納費額 20% 封頂。例:月勞保費 100 萬 × 0.1% × 30 天 = 3 萬,200 天觸頂 = 20 萬。
Q5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範什麼?
投保單位逾期繳納保險費的五層懲罰機制:寬限期、滯納金、勞保局訴追、負責人個人責任、暫停給付。
Q6「以退保論」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效果,職業工會加保者逾 2 個月未繳即視為退保,無需任何意思表示就失去保險身份,期間領的給付要追還。
Q7勞保局訴追是什麼意思?
勞保局將欠費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啟動行政執行程序,得對投保單位財產為查封、拍賣,比民事訴訟程序快得多。
Q8公司欠繳勞保費員工怎麼辦?
(1) 先看薪資條確認已被扣繳 (2) 登入勞保局 e 化系統查投保狀態 (3) 撥 0800-078-777 通報 (4) 申請給付時主張第 3 項但書保障。
Q9勞保滯納金可以申請分期嗎?
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計畫,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主動申請優於被動欠繳,避免進入訴追程序。建議短期周轉時優先處理勞保費,因為這是最硬的債務。
Q10如何確認公司有沒有欠繳勞保?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edesk.bli.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可查個人投保資料、保險費繳納狀態。或撥 0800-078-777 諮詢。
Q11負責人收到勞保局個人責任通知怎麼辦?
(1) 立即評估清償成本 vs 行政救濟成本 (2) 多數情況直接清償較划算 (3) 檢視「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認定有無抗辯空間 (4) 必要時委任律師提行政救濟。
Q12勞保滯納金 vs 健保滯納金差在哪?
97 年修法後兩者率對齊:每日 0.1%、上限 20%。勞保多了負責人個人責任穿透(第 17 條第 2 項),健保則無此明文。職業工會加保的「以退保論」也是勞保獨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
| 適用對象 |
| 員工保障 |
| 滯納金率(修法前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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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70711 制定)
勞工保險之生育、傷害、殘廢、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三計算。疾病給付住院診療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一計算。 前項所稱工資,係指產業工人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及職員按期實支之工資及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計算之總額,或職業工人及專業漁撈勞動者,每月收入,由僱主或投保團體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報請投保之工資而言。工資之以件計算者,應由僱主或投保團體比照同一工作同一等級勞工之月給工資,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作為本保險之投保工資。 各廠礦事業及團體所屬被保險人工資,如有調整時,應於當月底前,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等級,將調整後之投保工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視為自次月一日開始,投保工資分級表,規定如附表一。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之生育、傷害、疾病給付住院及門診治療、殘廢、老年及死亡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八計算。 前項所稱工資,係指產業工人,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及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暨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按其實支之工資及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計算之總額,或職業工人及專業漁撈勞動者每月收入,由雇主或投保團體,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報請投保之工資而言;工資之以件計算者,應由雇主或投保團體比照同一工作、同一等級勞工之月給工資,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作為本保險之投保工資。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及各業團體所屬被保險人工資如有調整時,應於當月底前,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等級,將調整後之投保工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視為自次月一日開始。 前項投保工資分級表,由保險人視當地情形訂定,層報內政部核定施行。
(0680117 全文修正)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及魚市場應收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或保險費備付金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及魚市場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保險費由備付金全額撥付或被保險人應繳部分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三十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0770115 修正)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編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立法理由一、配合漁民保險費備付金制度之取消,將第一項「及魚市場應收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第二項「或保險費備付金」與「及魚市場」,及第三項「保險費由備付金全額撥付或」等字,均予刪除。 二、由於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有雇主者已於當月發薪時扣收,無雇主者亦須按月於次月底前向所屬團體繳納,故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對未能如期向保險人繳納保費之投保單位,得寬限繳納及加徵滯納金之限期均訂為三十日之規定,似嫌過長,宜均改為十五日,以防止弊端。 三、配合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修正,將第四項「第八款」三字,修正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身分與在職勞工不同,於離職後與投保單位已無隸屬關係,且鑑於一般民營投保單位之人力有限,對續保人員不依規定繳納保費者,無法時予催繳,宜參照退休公務人員保險辦法規定,對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至該被保險人退保後,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由保險人予以追還,爰增訂第五項。
(0970425 修正)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立法理由對於入不敷出之勞工而言,不能穩定繳交勞保費幾已成常態,在此情況下,還需繳納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實為一沉重負擔。為保障勞工權益,將原條文之滯納金費率下修為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與健保費滯納金費率相同;並將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下修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 完納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訴追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1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條文
勞工保險之生育、傷害、殘廢、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三計算。疾病給付住院診療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一計算。 前項所稱工資,係指產業工人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及職員按期實支之工資及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計算之總額,或職業工人及專業漁撈勞動者,每月收入,由僱主或投保團體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報請投保之工資而言。工資之以件計算者,應由僱主或投保團體比照同一工作同一等級勞工之月給工資,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作為本保險之投保工資。 各廠礦事業及團體所屬被保險人工資,如有調整時,應於當月底前,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等級,將調整後之投保工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視為自次月一日開始,投保工資分級表,規定如附表一。
勞工保險之生育、傷害、疾病給付住院及門診治療、殘廢、老年及死亡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八計算。 前項所稱工資,係指產業工人,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及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暨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按其實支之工資及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計算之總額,或職業工人及專業漁撈勞動者每月收入,由雇主或投保團體,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報請投保之工資而言;工資之以件計算者,應由雇主或投保團體比照同一工作、同一等級勞工之月給工資,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作為本保險之投保工資。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及各業團體所屬被保險人工資如有調整時,應於當月底前,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等級,將調整後之投保工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視為自次月一日開始。 前項投保工資分級表,由保險人視當地情形訂定,層報內政部核定施行。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及魚市場應收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或保險費備付金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及魚市場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保險費由備付金全額撥付或被保險人應繳部分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三十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一、配合漁民保險費備付金制度之取消,將第一項「及魚市場應收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第二項「或保險費備付金」與「及魚市場」,及第三項「保險費由備付金全額撥付或」等字,均予刪除。 二、由於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有雇主者已於當月發薪時扣收,無雇主者亦須按月於次月底前向所屬團體繳納,故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對未能如期向保險人繳納保費之投保單位,得寬限繳納及加徵滯納金之限期均訂為三十日之規定,似嫌過長,宜均改為十五日,以防止弊端。 三、配合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修正,將第四項「第八款」三字,修正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身分與在職勞工不同,於離職後與投保單位已無隸屬關係,且鑑於一般民營投保單位之人力有限,對續保人員不依規定繳納保費者,無法時予催繳,宜參照退休公務人員保險辦法規定,對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至該被保險人退保後,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由保險人予以追還,爰增訂第五項。
對於入不敷出之勞工而言,不能穩定繳交勞保費幾已成常態,在此情況下,還需繳納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實為一沉重負擔。為保障勞工權益,將原條文之滯納金費率下修為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與健保費滯納金費率相同;並將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下修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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