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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民字第 7336 號
要旨
逾期未繳保險費,加徵滯納金為強制規定,法院裁判時不得增減
全文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僱主或團體逾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期限未繳納保險費,經催告到達後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至完納或財產扣押之前一日之期間,每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之滯納金」,係強制規定,非法院裁判時所得增減,倘有部分法院對於勞工保險局依該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認其請求滯納金之數額過高予以裁定駁回,即顯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