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規定,勞保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但排在抵押權之後。

Q · 公司倒閉時欠的勞保費,債權人怎麼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本條於民國 104 年增訂,參考健保法第 39 條設計,使勞保局在公司倒閉強制執行分配時插隊於普通債權人前。但優先位階仍排在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之後,所以銀行有設定抵押的部分仍贏過勞保局,被擠掉的是一般供應商與未擔保債權人。實務上分配表常見順序為:擔保物權債權 → 稅捐 → 勞健保費及滯納金 → 普通債權。

白話解讀

公司倒閉那一天,債權人排隊等分錢。大部分人以為順序是按時間先後、契約約定、或金額大小。真相是:有一個隱形的插隊者永遠站在最前面。只要公司欠過勞保費或滯納金,不管你這個債權人比它早幾年合作、比它多幾百萬金額,它先拿完,剩下的才輪到你。這條條文民國 104 年才增訂,參考健保法第 39 條的設計。對企業主:欠勞保費不會因為公司倒閉而一筆勾銷,這筆債務會緊緊咬住公司的剩餘資產。對供應商、房東、銀行:你在跟任何公司做生意前,如果沒查過對方的勞保繳納紀錄,等於是在幫勞保局當隱形保證人。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為清償順序規範,將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設定為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本條於民國 104 年(2015 年)增訂,立法理由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9 條設計,目的在強化勞保基金財務安全。其優先位階仍排在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債權之後,但贏過所有無擔保之普通債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倒了,欠員工的勞保費是誰的事?

原則上是「投保單位」也就是公司本身的事。但如果公司無財產或不足清償,而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負責人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本條則讓這筆欠費在分配公司資產時排到普通債權人前面。內行人提示:公司負責人常誤以為「公司倒了我就沒責任」,但「過失」在實務上認定得比想像中寬,按時按月繳保費是基本功。

Q2我是供應商被倒帳,勞保局擠掉我的錢,我還能做什麼?

第一,檢查你有沒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動產擔保),有的話你的擔保部分贏過勞保局。第二,收到強制執行分配表後 10 日內核對,看勞保局報的金額是否正確,必要時提異議。第三,如果公司明顯積欠多年勞保費才倒閉,可考慮對負責人個人依第 17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以後做生意前,合約中加入「賣方應持續正常繳納勞健保費」的保證條款,違反時可加速到期或提前解約。

Q3欠勞保費可以跟欠稅一樣跟著公司或負責人很久嗎?

優先受償權不等於永久追繳。保險費徵收仍有時效限制,但在時效內,勞保局可以對公司資產優先受償,並對有過失的負責人追償。與欠稅最大的差別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直接規定稅捐優先受償,勞保費則是透過本條特別規定。兩者的追繳力道都很強。內行人提示:如果勞保局多年沒追,不代表債務消失,他們可能只是尚未發動追繳;主動協商反而可能談到滯納金減免。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是什麼?

規定勞保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民國 104 年增訂,參考健保法第 39 條設計,強化勞保基金財務安全。

Q5什麼叫優先受償?

特定債權在債務人資產分配時,先於其他同位階債權獲清償的權利。本條讓勞保費贏過普通債權,但輸給擔保物權。

Q6勞保費包含哪些項目?

本條範圍含「保險費」與「滯納金」兩者,皆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Q7普通債權是指什麼?

無擔保物權、無法定優先位的一般民事債權,例如未擔保的貨款、租金、借款,分配時最後受償。

Q8債權人怎麼參與公司倒閉的分配?

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等待法院製作分配表。

Q9勞保局報的欠費金額不對怎麼異議?

收到分配表後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向執行法院提書面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

Q10做生意前怎麼查對方有沒有欠勞保?

請對方提供勞保繳費證明、調閱投保紀錄;合約加註「賣方應持續繳納勞健保費」保證條款。

Q11勞保滯納金怎麼算?

依本法第 17 條,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 0.1%,上限為應納費額 20%。

Q12勞保費優先 vs 抵押權誰先?

抵押權贏。本條只贏普通債權,輸給所有擔保物權。有擔保部分的銀行仍排在勞保局前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cured_creditortaxlabor_insurancegeneral_creditor
受償順位第 1 順位(贏勞保局)第 2 順位(多數見解)第 3 順位(贏普通債權)第 4 順位(吃殘渣)
法源民法物權編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民法債編
對負責人個人追償原則對物不對人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過失負責人)需另證個人保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第 88 条 / 健康保険法第 182 条(社会保険料の徴収について国税徴収の例による)
🇰🇷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85조(保險料 등 徵收金의 優先變濟)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86 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 德國SGB IV § 28e(Beitragspflicht);社保費於 InsO 中原則為普通債權(vs TW 優先模式有制度差異)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 L243-4 et L243-5(privilège des cotisations socia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