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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18保險費之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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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2. 2.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被保險人領取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個人負擔保險費可免繳,且免繳期間年資仍予承認。

Q · 我領傷病給付期間還要繼續繳勞保費嗎?

個人保費可免繳,年資仍照算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且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個人負擔的保險費,且免繳期間的保險年資仍應予承認。雇主負擔部分仍須照繳。實務上很多會計不熟此條照舊代扣,5 年內溢繳可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向勞保局申請退費。

白話解讀

勞保的設計裡藏著一個很多上班族不知道的彩蛋。當你因為傷病領取傷病給付,或是住院領取醫療給付,那段沒辦法上班、領不到薪水的期間,你個人應該負擔的勞保費可以免繳。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段免繳的時間,年資照算。意思是你完全沒被懲罰,反而被保護。實務上很多中小企業的會計不熟這條,照樣從你的薪資扣勞保費,或要求你之後回補;也有勞工以為「我都沒上班了還要繳勞保費好奇怪」就放著不管,結果薪水繼續流失。這條法律就是專治這兩種狀況的解藥。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為傷病期間保險費免繳及年資承認條款,規範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且未能領取薪資期間,得免繳個人負擔保險費,且免繳期間之保險年資仍予承認,是勞工於最脆弱期間獲得社會保險保護的具體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幾個月前住院領了傷病給付但勞保費照常被扣,現在還能拿回來嗎?

可以。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 5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以 5 年內溢繳的部分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退費。準備好你當時的傷病給付核定通知和扣款證明,到勞保局臨櫃或線上申請。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放棄追討是因為金額看起來不大,但累積 3 個月以上加上眷屬部分,總額常超過萬元。

Q2雇主跟我說領傷病給付期間勞保會中斷,是真的嗎?

假的,而且這個錯誤訊息在中小企業很常見。本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免繳保費的期間年資應予承認,意思是你的勞保年資完全不會中斷,未來計算老年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的年資都包含這段期間。內行人提示:如果 HR 堅持錯誤說法,直接調出本條和勞保局官方說明,必要時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Q3申請免繳的程序是什麼?要另外跑流程嗎?

通常勞保局核發傷病給付時會一併處理保費免繳,不用另外申請。但實務上偶爾會漏處理(特別是住院醫療給付)。最保險的做法是在申請傷病給付時,主動在申請書註明同時辦理保費免繳,並保留申請副本。內行人提示:核定通知收到後,看下個月的勞保費扣繳金額,如果還是照扣,立刻向勞保局反應,越早處理越快退回。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是什麼?

規範被保險人領取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個人保費免繳、年資承認的條款,是社會保險體系反向保護勞工的關鍵設計。

Q5什麼是勞保費免繳?

指特定情境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且喪失收入期間)被保險人個人負擔的勞保費可暫停繳納,但雇主部分仍須繳。

Q6什麼叫保險年資承認?

免繳期間仍算入勞保年資,未來計算老年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時這段期間照算,不會因暫停繳費而中斷。

Q7勞保費免繳跟暫停加保差在哪?

免繳是被保險人身分仍在、保險效力繼續;暫停加保(如離職)是脫離勞保體系,給付請求權與年資計算完全不同。

Q8勞保費免繳怎麼申請?

申請傷病給付時主動在申請書註明「同時辦理保費免繳」並保留副本,勞保局多半併案處理;發現照扣立刻反應。

Q9溢繳的勞保費可以追回多少?

依公法請求權時效 5 年內均可追回。試算:個人月負擔保費 × 傷病期間月數,累計常超過萬元。

Q10向勞保局申請退費要花什麼成本?

免費。準備傷病給付核定通知 + 扣款證明(薪資單或銀行對帳單)至勞保局臨櫃或線上申請即可。

Q11怎麼證明雇主代扣不該扣的勞保費?

薪資單、銀行扣繳紀錄、傷病給付核定通知三件套,足以證明該期間應免繳但被扣繳的事實。

Q12勞保 18 條 vs 育嬰留停期間勞保處理差在哪?

本條是傷病給付期間免繳;育嬰留停走的是就業保險法育嬰津貼制度,勞保續保須繳費,邏輯類似但流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個人保費雇主保費年資
領傷病給付期間免繳照繳承認
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免繳(須喪失收入)照繳承認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保續保須繳,就保走另制勞保續保須繳勞保續保照算
一般病假未領給付照繳照繳承認

個人保費

領傷病給付期間
免繳
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
免繳(須喪失收入)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勞保續保須繳,就保走另制
一般病假未領給付
照繳

雇主保費

領傷病給付期間
照繳
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
照繳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勞保續保須繳
一般病假未領給付
照繳

年資

領傷病給付期間
承認
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
承認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勞保續保照算
一般病假未領給付
承認

立法沿革 4

(0470711 制定)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產業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職員暨有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僱主負擔百分之七十五。   二、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之保險費,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前項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撥充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產業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暨有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僱主負擔百分之八十。   二、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之保險費,除遠洋及近海漁撈勞動者,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外,其餘各類漁撈勞動者,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所餘百分之五十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擔付。   前項第三款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撥充,由省(市)政府在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調整時亦同。

(0620413 修正)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產業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暨有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八十。   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之保險費,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前項第三款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撥充,由省(市)政府在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調整時亦同。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遠洋近海以外之漁民須自行負擔保險費百分之五十,有欠公允,彼等生活困苦無力繳納,由漁會彙收,諸多不便。爰加以修正。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711 制定)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產業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職員暨有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僱主負擔百分之七十五。   二、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之保險費,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前項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撥充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產業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暨有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僱主負擔百分之八十。   二、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之保險費,除遠洋及近海漁撈勞動者,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外,其餘各類漁撈勞動者,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所餘百分之五十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擔付。   前項第三款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撥充,由省(市)政府在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調整時亦同。

(0620413 修正)

現行規定遠洋近海以外之漁民須自行負擔保險費百分之五十,有欠公允,彼等生活困苦無力繳納,由漁會彙收,諸多不便。爰加以修正。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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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