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 條(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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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 2.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3.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4.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 5.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 6.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保險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老年年金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其他給付按事故前6個月平均。
Q · 投保薪資為什麼會決定我未來能領多少?
退休金、失能、死亡給付全按投保薪資算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所有現金給付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不是按實領薪水。老年年金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5年)平均,其他給付(失能、死亡、傷病)按事故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被以多報少,未來給付就跟著縮水。漁工等高風險職類於作業中失蹤滿1年即可請領死亡給付,不必等民法死亡宣告7年。
白話解讀
你的老闆每個月幫你繳的勞保費,是按你的『投保薪資』算的。投保薪資越低,老闆繳越少。所以很多老闆會把你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你以為自己沒損失,反正薪水照領。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血淋淋的事實:你未來的老年年金、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全部都是按『投保薪資』算的,不是按你實領的薪水。更殘酷的是,2009年修法後,老年年金的計算改成『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你想退休前最後幾年突然把投保薪資調高來補救?60個月就是5年,提早5年想到還來得及,現在才想到,那個低投保薪資已經算進你的平均裡,整輩子都拉不回來了。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是勞保現金給付的計算總則,建立三項核心規則:保險事故須發生於保險效力期間、給付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漁業與航空航海員工及坑內工失蹤滿1年即可請領死亡給付(不需等民法死亡宣告7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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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薪水4萬但勞保投保薪資只有26,400,差很多嗎?
差非常多。以老年年金為例,公式是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55%。投保薪資 26,400 vs 40,100,假設年資30年,每月年金分別約 12,279 元 vs 18,646 元,差 6,367 元。退休生活20年下來差 152 萬。請雇主按實際薪資調高投保薪資,雇主每月多繳的勞保費遠少於累積少領的給付。雇主拒調可向勞保局檢舉,依勞保條例第72條處4倍以下罰鍰並追溯補繳。
Q2我同時在兩家公司上班,勞保只能擇一還是兩家都可以加?
兩家都可以加,且月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不超過分級表最高級)。但有兩個陷阱:第一,連續加保未滿30日不予合併;第二,僅限普通事故保險合併,職業災害保險不合併。自由接案者要注意連續加保30天這個門檻。長期接案可考慮加入職業工會作為基本保底,再搭配臨時雇主。
Q3失蹤的漁工家屬什麼時候可以領給付?
兩階段。第一階段:失蹤之日起,依本條第5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領失蹤津貼,每3個月領一次,最長1年。第二階段:失蹤滿1年(不需要等民法死亡宣告7年),依本條第6項及第64條請領死亡給付。1979年修法後漁業、航空、航海員工、坑內工的失蹤死亡認定特別放寬,從原本失蹤3年改為1年,一般陸上勞工不適用。
Q4我快退休了才發現投保薪資被低報,還有救嗎?
看你還有多久退休。本條第3項規定老年年金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計算,所以還有5年以上現在開始要求調整就能完整補救。如果只剩2-3年補救幅度有限但仍應該做。如果只剩幾個月老年年金部分幾乎來不及,但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這個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平均計算,補救窗口較短但仍有效。
Q5勞保第19條是什麼?
勞保現金給付的計算總則,建立投保薪資計算、保險效力期間、失蹤津貼三大規則。
Q6什麼叫平均月投保薪資?
依給付類型分兩種:老年年金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其他給付按事故前6個月平均。
Q7投保薪資跟實領薪水有什麼差別?
實領是你領的,投保薪資是雇主向勞保局申報的級距,未來給付按申報數字算,被低報未來給付就縮水。
Q8失蹤津貼是什麼?
漁業、航空、航海員工、坑內工於作業中失蹤時,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每3個月一次最長1年。
Q9勞保老年年金怎麼算?
公式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55%(A式或B式擇高)。
Q10投保薪資被低報怎麼處理?
書面要求公司調整→存證→公司拒調向勞保局檢舉02-23961266→雇主處4倍罰鍰並追溯補繳。
Q11兼差勞保如何合併計算?
兩家投保單位都可加保,普通事故保險月投保薪資自動合併(不超過分級表最高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不予合併。
Q12失能給付的6個月怎麼算?
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以日為單位者除以3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70711 制定)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每月繳納一次,由廠礦事業及團體負責扣繳,並須於次月底前繳清。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費之繳納限期,規定如左: 一、產業工人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公司、行號員工,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及有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每月繳納一次,由廠礦事業及雇主負責扣繳,並須於次月底前負責繳納。 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團體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團體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向保險人繳納。 三、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代收當月份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應於次月十日前繳清。 四、專業漁撈勞動者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其所屬團體每三個月彙收一次,繳交保險人。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本條例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給付額。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專業漁撈勞動者或航空、航海職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撈、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三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失蹤滿三年或依法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0770115 修正)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給付額。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失蹤滿一年或依法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立法理由一、將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有關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前或停止後發生保險事故者,不得為保險給付主張之規定,并入現行條文第一項修正,以杜爭議。 二、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第三項所定「專業漁撈勞動者」修正為「漁撈生產勞動者」、「漁撈」修正為「漁業」。另配合民法第八條第三項特別災難死亡宣告期限之修正,將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失蹤滿三年」修正為「失蹤滿一年」。
(0970717 修正)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有關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金額計算方式酌作修正,列為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修正: (一)現行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易產生被保險人平時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將屆請領老年給付前始大幅調高投保薪資或中高齡勞工再就業所得降低而影響老年給付金額等問題。為兼顧對全體被保險人之公平合理及健全保險財務,與維護因再就業致所得降低勞工之老年給付權益,乃參考其他國家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成例,於第一款規定計算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五年)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以反映被保險人保險費繳納對於保險財務之一定貢獻度及與給付相連結。 (二)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則仍維持原退保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爰為第一款但書規定。 (三)第二款規定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仍以發生保險事故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增列第四項規定本保險保險給付標準有關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之計算。 五、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遞移為第五項及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受益人名詞
-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死亡宣告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4 條條文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每月繳納一次,由廠礦事業及團體負責扣繳,並須於次月底前繳清。
勞工保險費之繳納限期,規定如左: 一、產業工人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公司、行號員工,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及有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每月繳納一次,由廠礦事業及雇主負責扣繳,並須於次月底前負責繳納。 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團體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團體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向保險人繳納。 三、各生產及消費魚市場代收當月份之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應於次月十日前繳清。 四、專業漁撈勞動者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其所屬團體每三個月彙收一次,繳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本條例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給付額。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專業漁撈勞動者或航空、航海職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撈、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三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失蹤滿三年或依法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一、將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有關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前或停止後發生保險事故者,不得為保險給付主張之規定,并入現行條文第一項修正,以杜爭議。 二、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第三項所定「專業漁撈勞動者」修正為「漁撈生產勞動者」、「漁撈」修正為「漁業」。另配合民法第八條第三項特別災難死亡宣告期限之修正,將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失蹤滿三年」修正為「失蹤滿一年」。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有關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金額計算方式酌作修正,列為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修正: (一)現行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易產生被保險人平時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將屆請領老年給付前始大幅調高投保薪資或中高齡勞工再就業所得降低而影響老年給付金額等問題。為兼顧對全體被保險人之公平合理及健全保險財務,與維護因再就業致所得降低勞工之老年給付權益,乃參考其他國家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成例,於第一款規定計算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五年)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以反映被保險人保險費繳納對於保險財務之一定貢獻度及與給付相連結。 (二)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則仍維持原退保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爰為第一款但書規定。 (三)第二款規定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仍以發生保險事故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增列第四項規定本保險保險給付標準有關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之計算。 五、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遞移為第五項及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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