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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學校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則應由各學校分別 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各級學校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則應由各學校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各級學校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則應由各學校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爰勞工若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並加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是以,本案各級學校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則應由各學校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是否有僱傭關係,請依個案事實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級學校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則應由各學校分別 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