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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1.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2.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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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20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退保後一年內仍可請領傷病、失能、死亡、職業災害醫療及生育給付。

Q · 離職後勞保都停了,還能申請給付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事故只要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都可請領傷病、失能、死亡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第二項另定離職時已懷孕且符合第 31 條保險日數要件者,一年內分娩或早產仍可請領生育給付。關鍵不在「離職時的健康狀態」,而在「事故時點是否在加保期間」,這是多數人不知道的追溯權。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離職的那一刻,心裡自動寫下「勞保沒了」。錯。這條法律畫出了一道一年的安全網:只要事故(傷病、失能、死亡、職業災害醫療)的發生時點是在你還在保險期間內,就算你現在已經退保,一年內都還能申請給付。懷孕也一樣:離職時已經懷孕而且達到保險參加日數的門檻,一年內分娩或早產的話生育給付還是你的。最殘酷的事實是:政府不會主動通知,勞保局不會寄信來提醒你,前雇主更不會告訴你還有什麼可以領。知道的人會記得去申請,不知道的人就讓這筆錢悄悄過期。離職那天你繳了最後一次勞保費,但你買到的保障沒有在那天清零。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為退保後給付追溯規範,建立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仍可請領四大給付(傷病、失能、死亡、職業災害醫療)及生育給付的法定權利,前提是事故時點落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本條解決職業病潛伏期、傷病惡化、懷孕分娩等需時間驗證的給付需求,是台灣社會保險法的核心追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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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離職後才發現得職業病,還能向勞保申請給付嗎?

可以,這正是勞保條例第 20 條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只要你能證明職業病的成因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例如吸入粉塵、化學接觸、長年負重),在離職後一年內都可以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和失能給付。而且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0-1 條,某些法定職業病的失能給付可以突破一年限制。內行人提示:去職業醫學科(不是一般門診)取得診斷書,關聯性認定會強很多倍。

Q2懷孕中離職,生育給付會不會就沒了?

不會,但有兩個條件。第一,你要達到勞保條例第 31 條規定的保險參加日數要件。第二,分娩或早產要在離職後一年內。這兩個都符合就能請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離職時已經懷孕,千萬不要讓舊雇主的勞保停得太早,多留一個月的加保時間都可能影響參加日數的計算(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一年期限到底從哪天開始算?

從你退保生效的日期起算整整一年。退保生效日通常就是你離職的最後一天,但要以勞保局收到投保單位送出的退保申報表為準。可以在勞保局網站查詢自己的加退保紀錄確認日期。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會延後送退保表,實際退保日可能比你離職日晚幾天,這幾天對你有利,別自己放棄。超過一年一天都不能補救,勞保局完全不通融。

Q4勞保條例第 20 條是什麼?

規定離職退保後一年內,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者仍可請領傷病、失能、死亡、職災醫療與生育給付的追溯權條款。

Q5退保後一年是從哪天開始算?

從勞保局核定的退保生效日起算整整一年,可在勞保局網站查詢確認退保日。實際退保日有時比離職日晚幾天,對勞工有利。

Q6什麼叫保險期間發生事故?

事故的核心成因(疾病的致病暴露、職災的傷害事件、懷孕的受孕時點)落在加保期間內,不要求離職當天身體已出現症狀。

Q7退保後可以申請哪些給付?

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四大項,加上符合第 31 條保險日數要件者的生育給付。

Q8退保後勞保給付怎麼申請?

備齊加退保證明、保險期間就醫紀錄、診斷書(職業病須職醫科)、申請書,向勞保局郵寄或線上提出,注意一年內須完成提出。

Q9離職後職業病要怎麼證明?

至區域醫院以上設職業醫學科取得診斷書,請醫師在病歷與診斷書明確記載「職業相關性」或「職業傷害後遺症」字樣。

Q10懷孕離職生育給付怎麼算?

依勞保條例第 32 條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二個月給付,雙生以上比例增給。前提是離職時保險日數符合第 31 條規定且一年內分娩。

Q11被勞保局駁回怎麼辦?

收到處分書 60 天內向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補強職醫科診斷書或職業關聯性證據,再不服可訴願及行政訴訟。

Q12勞保 20 條 vs 勞基法 59 條職災補償差在哪?

勞保給付對勞保局,勞基法 59 條對雇主,兩條救濟並行不互斥但有扣抵關係。勞保是社會保險,雇主補償是雇主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claim_basiskey_evidencedifficulty
離職前已就醫且診斷出傷病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傷病給付保險期間內就醫紀錄、診斷書low
離職後才發病但病因在加保期間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職災醫療/失能職業醫學科醫師職業相關性診斷書high
離職時已懷孕一年內分娩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二項+第 31 條分娩證明、保險日數計算low
離職後一年又一天才申請無(請求權消滅)不適用blocked
職業病致死且在退保後一年內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死亡給付死亡證明+職業關聯性鑑定medium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第 12 条の 8(退職後の給付請求権)+ 健康保険法第 104 条(資格喪失後の傷病手当金繼續給付)
🇰🇷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 36 조 + 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 51 조(자격상실 후 보험급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38 條(工傷保險待遇)+ 第 41 條(離職後工傷認定)
🇩🇪 德國SGB VII § 9(Berufskrankheiten nach Beschäftigungsende)+ SGB V § 19(Leistungsansprüche nach Ende der Mitgliedschaft)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433-1 et L461-1(droit aux prestations après cessation d'activité, maladies professionnelles)
🇺🇸 美國ERISA § 502 + State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occupational disease post-employment claims, typically 1-3 年 statute of limitations varies by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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