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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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20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退保後一年內仍可請領傷病、失能、死亡、職業災害醫療及生育給付。
Q · 離職後勞保都停了,還能申請給付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事故只要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都可請領傷病、失能、死亡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第二項另定離職時已懷孕且符合第 31 條保險日數要件者,一年內分娩或早產仍可請領生育給付。關鍵不在「離職時的健康狀態」,而在「事故時點是否在加保期間」,這是多數人不知道的追溯權。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離職的那一刻,心裡自動寫下「勞保沒了」。錯。這條法律畫出了一道一年的安全網:只要事故(傷病、失能、死亡、職業災害醫療)的發生時點是在你還在保險期間內,就算你現在已經退保,一年內都還能申請給付。懷孕也一樣:離職時已經懷孕而且達到保險參加日數的門檻,一年內分娩或早產的話生育給付還是你的。最殘酷的事實是:政府不會主動通知,勞保局不會寄信來提醒你,前雇主更不會告訴你還有什麼可以領。知道的人會記得去申請,不知道的人就讓這筆錢悄悄過期。離職那天你繳了最後一次勞保費,但你買到的保障沒有在那天清零。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為退保後給付追溯規範,建立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仍可請領四大給付(傷病、失能、死亡、職業災害醫療)及生育給付的法定權利,前提是事故時點落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本條解決職業病潛伏期、傷病惡化、懷孕分娩等需時間驗證的給付需求,是台灣社會保險法的核心追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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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職後勞保還能申請給付嗎?▾
可以,依勞保條例第 20 條,退保後一年內仍可請領四大給付加生育給付
Q2退保後一年是從哪天開始算?▾
從勞保局核定退保生效日起算整整一年
Q3離職後得職業病能申請嗎?▾
可以,只要病因發生在加保期間,一年內可申請職災醫療與失能給付
Q4懷孕中離職生育給付會沒嗎?▾
不會,符合第 31 條保險日數要件且離職後一年內分娩仍可請領
Q5退保後申請給付要準備什麼?▾
加退保紀錄、診斷證明、職業病須職醫科醫師證明、生育給付須分娩證明
Q6勞保局會主動通知可申請嗎?▾
不會。勞保給付採申請主義,不申請就過期作廢
Q7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60 天內向勞保局申請爭議審議,再不服可訴願及行政訴訟
Q8可以同時主張勞保給付和勞基法 59 條職災補償嗎?▾
可以,兩條救濟路徑並行不互斥,但雇主已給付的金額勞保部分得扣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claim_basis | key_evidence | difficulty |
|---|---|---|---|
| 離職前已就醫且診斷出傷病 | 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傷病給付 | 保險期間內就醫紀錄、診斷書 | low |
| 離職後才發病但病因在加保期間 | 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職災醫療/失能 | 職業醫學科醫師職業相關性診斷書 | high |
| 離職時已懷孕一年內分娩 | 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二項+第 31 條 | 分娩證明、保險日數計算 | low |
| 離職後一年又一天才申請 | 無(請求權消滅) | 不適用 | blocked |
| 職業病致死且在退保後一年內 | 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死亡給付 | 死亡證明+職業關聯性鑑定 | med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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