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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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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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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wei1217
8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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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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