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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嗣後 離職退保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事故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 之失能給付,且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第 2 項等規定之適用說明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事故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且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 條第 2 項等規定之適用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事故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且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 條第 2 項等規定之適用說明

主旨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事故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且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得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於 111 年 5 月 1日施行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與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分屬不同之保險體系,職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嗣後離職退保並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經保險人依災保法第 48 條規定逕予退保職保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災保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請領職業傷病相關保險給付。

三、另職保及勞保均為在職保險,為保險制度銜接,爰災保法施行後,勞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嗣後再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職保失能給付,因無法返回職場,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勞保者,亦不影響勞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條第 1 項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權益。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 65 年 10 月 15 日臺內社字第 704189號函、69 年 6 月 13 日臺內社字第 17731 號函、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2 月 2 日臺 76 勞保字第 4038 號函,及歷次函釋有關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5 年 10 月 15 日臺內社字第 704189 號函,有關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與本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9 年 6 月 13 日臺內社字第 17731 號函,有關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與本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12 月 2 日臺 76 勞保字第 4038 號函,有關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與本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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