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生育給付之請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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