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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2.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3.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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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分娩、早產:分娩費(30日)+生育補助費(60日) (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流產者:分娩費減半且無生育補助費。 (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僅得擇一請領: 1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 2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 (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kenlu375840
9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該條為生育給付標準 //第一項 1款「被保險人或配偶」分娩費標準30日,流產減半 //分娩費 2款被保險人本人除領「分娩費」外還有生育補助金60天 3款分娩或早產「雙包胎按比例增加」 二項:難產時「已」申請醫療費用,不再給付「分娩費」 三項:有社會補助或軍公身份 擇一,農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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