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 條(普通傷害補助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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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普通傷害補助/普通疾病補助費,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算。
1投保薪資50%發給
2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3以6個月為限
4加至12個月(需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避免道德危險),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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