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 條(普通傷害補助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普通傷害補助/普通疾病補助費,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算。 1投保薪資50%發給 2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3以6個月為限 4加至12個月(需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避免道德危險),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