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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

  1.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2.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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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職業傷害補償費/職業病補償費: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算。 1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超過1年未痊癒: 1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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