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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工保險條例34職業傷害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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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2. 2.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範職業傷害補償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不能工作,自第四日起發給,前三日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

Q · 工作時受傷無法上班,勞保什麼時候開始給錢?

第四天起勞保給付,前三天雇主負擔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第一至三日不是勞保不給,而是改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負擔工資補償。職業病種類依本條例附表一認定,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白話解讀

工地上的工人被鋼筋砸到腳,送醫治療兩個月無法上班。他的薪水從哪裡來?這條就是答案的起點。只要你是在執行職務時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從無法工作的第四天開始,勞保會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前三天不是勞保不給,而是按勞基法第59條由雇主負擔。這條還藏著一個對你極重要的東西:職業病種類表。很多人以為職業病只有工廠黑肺那種,其實辦公室久坐造成的椎間盤突出、長期加班導致的過勞心血管疾病、醫護人員的針扎感染,都在認定範圍內。關鍵是「執行職務而致」的因果關係,而這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審查準則來決定——也就是說,認定的邏輯是公開可查的,不是老闆或醫生一句話說了算。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為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的請求權基礎,規範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不能工作時,自第四日起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同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作為認定依據,建立通勤職災、過勞、職場暴力等灰色地帶的法定判斷邏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從家裡騎車去上班,路上出車禍算職災嗎?

原則上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被保險人上下班適當時間內,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的事故可視為職業傷害。但若有非日常行為(繞路去 KTV、酒駕、未戴安全帽)會影響認定。事故現場請警察做筆錄註明時間地點,這份筆錄是證明「合理通勤路線和時間」最有力的文件。

Q2一直加班加到過勞住院,這也能申請職災嗎?

可以,但要符合職業病種類表和過勞認定基準。衛福部公告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明定加班時數標準:發病前 1 個月加班超過 92 小時、或前 2-6 個月月均加班超過 72 小時等情形,可認定為過勞職災。保留打卡紀錄、Email/LINE 工作時間戳記、門禁資料至少兩年。

Q3我在公司以外的客戶現場受傷,算不算職業傷害?

算。本條的「執行職務」不限於公司內,只要是因執行工作任務所生的傷害都包括。外派、出差、客戶拜訪、工地作業都在範圍內。差勤紀錄、出差單、客戶簽收單都是職務執行的證明。出差前記得讓公司出具正式出差派令,這份文件是事後認定職務關連性最清楚的依據。

Q4通勤受傷算職災嗎?

原則上算。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合理時間與路線的上下班事故視為職業傷害,繞路或非日常行為會影響認定。

Q5職災給付第四天起算是什麼意思?

從無法工作的第四日才由勞保發給,第 1-3 日不是勞保不給,而是由雇主依勞基法 §59 負擔工資。

Q6什麼叫執行職務?

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為完成工作任務所為之行為,包含正式工時、出差、合理休息與必要的職務附隨行為。

Q7職業病種類表怎麼查?

依勞保條例附表一「職業病種類表」,分為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職業性癌症等大類,衛福部另發布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補充。

Q8職災給付怎麼申請?

備妥傷病給付申請書、診斷證明、職災通報紀錄、薪資證明,向勞工保險局線上申辦或郵寄,雇主拒簽可填投保單位未配合書面說明書。

Q9職災給付金額怎麼算?

依勞保 §36:前 6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30 × 不能工作日數;第 7-12 個月降為 50%,最長給付 1 年。

Q10雇主不通報職災怎麼辦?

自行檢附醫療單據與工時證據向勞保局申請即可,雇主拒絕不影響你的請求權,同時可向勞檢處檢舉違反職安法。

Q11怎麼證明因執行職務受傷?

出勤紀錄、職災通報單、警察筆錄(通勤)、出差派令(外派)、LINE 工作對話、診斷證明上「因執行職務」字樣,越早保留越有力。

Q12職災給付 vs 普通傷病給付差在哪?

職災 70%、普通 50%;職災可主張雇主前 3 日工資、普通要自己吸收;職災醫療免部分負擔、普通走健保。舉證難度職災較高(需證明因果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 第 14 條(休業補償給付)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 52 조(휴업급여)
中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 33 條(停工留薪期)
德國SGB VII § 45(Verletztengeld bei Arbeitsunfall)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icle L433-1(indemnité journalière en cas d'accident du travail)
美國State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s(如 California Labor Code § 4650 - Temporary Disability Indemn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因第三人之行為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在給付價款之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服務機關之主持人,或其使用人因職業傷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事故係由其故意所致者外,不適用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故意將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加入保險,領取保險給付者,除依照前條規定辦理外,保險人並得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470711 制定)

因第三人之行為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在給付價款之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服務機關之主持人,或其使用人因職業傷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事故係由其故意所致者外,不適用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故意將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加入保險,領取保險給付者,除依照前條規定辦理外,保險人並得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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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