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 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 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診斷殘廢或死亡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其相關疾症之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2 月 5 日勞保 2 字第 0950114251 號函僅係就個案情形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