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 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 查,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
主旨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所稱「不能工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24 日保給傷字第 1006014742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之目的,旨在使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為傷病醫療之需要而無法工作,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為維持其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薪資補助。又依本會 89 年 6 月 9 日台 89勞保 3 字第 0022720 號函略以,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故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而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