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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 用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用之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用之

內容

全文內容:係指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係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另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於假日臨時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往返日常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應經途中之事故,非屬前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相關案件應依上開規定視個案事實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 用之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