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5 條(普通傷害補助費之發給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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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普通傷害補助/普通疾病補助費:
1投保薪資50%發給
2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3以6個月為限
4加至12個月(需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傷、疾輔助費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半數發放
每半個月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如果傷病「前」入保滿一年增加六個月
🌟入保滿一年者 增共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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