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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 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 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內容

全文內容:查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已係兩個各自獨立的保險制度,保費計收、給付項目及請領條件各不相同,又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係勞工保險條例於保險給付專章,針對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所為之特別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亦排除在外。基於就業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且合併計算將致另一份工作未離職或屬自願離職者亦得請領給付,顯有違本法保障勞工於失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立法意旨,亦恐導致勞工以本法第十三條為由拒絕推介之工作,不利促進就業,爰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遭遇非自願離職事故,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付,如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投保薪資,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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