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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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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災補償費首年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70%、次年降為 50%,最長兩年,期滿須轉失能給付銜接。

Q · 工作受傷勞保到底能領多久、多少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補償費首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若超過一年仍未痊癒,第二年減為 50%,但最長以一年為限,合計補償期間最久兩年。兩年屆滿仍未痊癒者,須轉申請失能給付或失能年金銜接,否則將出現收入空窗。

白話解讀

上一條教你普通傷病給付是半薪,這條告訴你職災有多不一樣。月薪四萬的勞工,職災期間勞保每月發兩萬八,普通傷病只發兩萬。差額乘上幾個月,家庭經濟差一大截。而且職災給付期限更慷慨:第一年是 70%,第二年降為 50%,但總共可以領滿兩年,是普通傷病最長一年的兩倍。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職災是因為工作而生,雇主和社會有更重的責任照顧,所以給付要高、期限要長。但這條還藏著一個殘酷的真相:如果超過兩年還沒痊癒,補償費就停了。這時要轉向失能給付(第53-55條)或申請失能年金,這個轉軌時機點如果錯過,可能有好幾個月的收入真空期。職災勞工最怕的不是傷殘本身,是不知道補償費用完後下一步怎麼接。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為職業傷病補償費發給標準之核心規範,建立首年 70%、次年 50%、最長兩年之兩階段給付架構,與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原領工資補償責任構成台灣職災勞工的雙軌收入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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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職災補償費第一年70%,第二年50%,這個階梯為什麼要設計?

立法邏輯是:職災初期治療密集、收入影響最大,所以給付最高;一年後理論上大部分傷病已穩定或趨向痊癒,若仍未痊癒通常是長期慢性狀態,應逐步轉向失能給付體系。這個階梯設計逼著勞工和雇主都要認真處理復建和失能評估,不能無限期拖在補償費階段。內行人提示:職災給付進入第 13 個月時,就要開始評估失能等級。不要等到第 24 個月才動作,那時候你已經沒時間準備了。

Q2職災補償費兩年用完還沒好怎麼辦?

必須轉軌到失能給付(第 53-56 條)或失能年金。如果經醫師診斷治療效果已固定或超過治療期限仍未痊癒,可依失能等級表申請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102 年後新制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選擇失能年金(按月領取)。內行人提示:失能鑑定有時間差,建議在補償費到期前 3-6 個月就啟動評估,避免斷炊。同時務必留意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的工資補償責任最長也是兩年,兩邊時程一致,要一起規劃。

Q3領職災補償費期間我可以做輕便工作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的前提是「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如果你在領補償費期間還能工作取得薪資,勞保局查到會停止給付甚至追回。但實務上允許「部分工時」或「轉換較輕工作」的情況,需主動向勞保局報備並提供醫師證明。內行人提示:貪一時的副業收入可能被認定為詐領,要補回全額補償費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果你的傷勢確實允許輕工作,正規做法是跟原雇主談調整職務,而不是偷偷打零工。

Q4勞保條例第 36 條是什麼?

規範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補償費的發給標準,首年 70%、次年 50%、最長兩年,是職災勞工長期收入保障的核心時程規範。

Q5職災補償費的 70% 是按哪個薪資算?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不是實領薪資。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額為計算基礎。

Q6什麼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事故發生當月起前 6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額,為各項勞保現金給付計算基礎,跟實領薪資未必相同。

Q7職災 vs 普通傷病給付差在哪?

職災(本條)首年 70%、次年 50%、兩年;普通傷病(第 35 條)50%、一年。職災給付比例高、期間長一倍,反映職災優先保護政策。

Q8職災補償費怎麼申請?

備齊診斷書、出勤紀錄、事故證據 → 填『勞工保險職業傷害補償費請領書』 → 向勞保局送件 → 核定後每半月入帳。

Q9兩年補償費怎麼計算總額?

首 12 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70% × 12;次 12 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50% × 12。月投保薪資 4 萬者兩年共約 57.6 萬。

Q10勞資爭議申請調解要多少錢?

勞資爭議調解免費(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可主張雇主補足勞基法 59 條 30% 差額。律師代理約 3-8 萬。

Q11怎麼證明是職業傷害不是普通傷病?

出勤紀錄、工作日誌、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同事證詞、雇主回報勞保局的職災通報,缺一也要走勞檢局介入。

Q12勞保 36 條 vs 勞基法 59 條哪個有利?

兩者並行不互斥。勞保 36 條走勞保局現金給付,勞基法 59 條走雇主補足差額,加總才是完整收入保障。只走一條等於放棄一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_injury_36ordinary_injury_35
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罹災勞工因普通傷病無法工作勞工
首年給付比例70%50%
次年給付比例50%不發
最長給付期間兩年一年
等待期不能工作第 4 日起住院第 4 日起
雇主補足責任勞基法 59 條補足原領工資差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 第 14 条(休業補償給付:休業 4 日目から平均賃金 60%+特別支給金 20%,併せて 80%)
🇰🇷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 52 조 (휴업급여:평균임금의 70%, 요양 기간 중 지급)
🇨🇳 中國工伤保险条例 第 33 条(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 12 个月)
🇩🇪 德國SGB VII §§ 45-48 (Verletztengeld:80% Regelentgelt, bis 78 Wochen)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 L433-1 et suivants (indemnité journalière:60% du salaire les 28 premiers jours, 80% au-delà)
🇺🇸 美國State workers' compensation statutes(無聯邦統一規範,多數州兩階段架構:temporary total disability 約 66.67% 平均週薪 + permanent disability 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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