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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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職業傷害補償費/職業病補償費:
1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超過1年未痊癒:
1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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