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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認定屬延續治療, 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仍應按職業災害傷病 給付發給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認定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仍應按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發給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認定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仍應按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發給

內容

全文內容:本案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醫學專業認定原職業傷病並未痊癒,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不得因職業災害傷病給付領滿而改按普通傷病給付發給,仍應依本條例第 36 條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認定屬延續治療, 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仍應按職業災害傷病 給付發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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