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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勞工保險局認有必要時,得向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依該表 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之職業病種類之疾病為限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勞工保險局認有必要時,得向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依該表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之職業病種類之疾病為限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勞工保險局認有必要時,得向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依該表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之職業病種類之疾病為限

內容

全文內容: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時,如因特約專科醫師醫理見解、診斷書之專業意見、行政救濟程序等為審定之需要,勞工保險局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依該表第 8 類第 2 項規定由本會增列之職業病種類之疾病為限。本會 96 年 8 月 16 日勞保 3 字第 0960140276 號函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8 月 16 日勞保 3 字第 0960140276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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