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自 112 年 3 月 20 日起調整防疫規範及措施,確診 COVID-19 經 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同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勞動保 2 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規定辦理
要旨
配合自 112 年 3 月 20 日起調整防疫規範及措施,確診 COVID-19 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同年 3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勞動保 2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規定辦理
要旨
配合自 112 年 3 月 20 日起調整防疫規範及措施,確診 COVID-19 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同年 3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勞動保 2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2) 年 3 月 20 日起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例定義及相關隔離措施,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領規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二、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調整相關防疫規範及措施,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爰配合整體防疫措施調整,並依上開條例之規定,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確診 COVID-19 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另於本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 COVID-19 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本部 110年 7 月 14 日勞動保 2 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 111 年 5 月6 日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辦理。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