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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退保後 1 年內領取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者,其後 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原已領取之傷病給付不予收回;若為 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後始請領傷病給付者,不得再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 20 條請領傷病給付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被保險人退保後 1 年內領取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者,其後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原已領取之傷病給付不予收回;若為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後始請領傷病給付者,不得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請領傷病給付

要旨

被保險人退保後 1 年內領取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者,其後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原已領取之傷病給付不予收回;若為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後始請領傷病給付者,不得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請領傷病給付

主旨

所詢被保險人因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退保者,得否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 年 2 月 22 日保職傷字第 11060022250 號函。

二、本案經參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2 月 2 日台(76)勞保字第 4038 號函示及 98 年 11 月 4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438 號函示之精神,考量勞工保險制度之一致性及衡平性,被保險人於退保後 1 年內領取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者,其後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原已領取之傷病給付不予收回。至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後始請領傷病給付者,不得再依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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