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 條(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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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督性質):
1政府代表
2勞工代表
3資方代表
4專家
其組成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保險人: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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