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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5 條(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2.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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