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5 條建立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設四方平衡的監理委員會審議爭議事項。
Q · 不服勞保局核定,第一步要做什麼?
申請爭議審議,不是直接提訴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 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對勞保局給付核定不服,必須先在收到核定通知後 60 天內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爭議審議,審議結果出來才能進入訴願。跳過爭議審議直接提訴願,會被以程序不合駁回,等於浪費一次救濟機會。
當你繳了一輩子勞保費,等到領給付那天,你到底是在跟誰打交道?答案是勞工保險局,本條稱它為「保險人」。但這條的真正重點不是勞保局,而是它旁邊設置的「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勞保爭議的第一關審議機關,組成很特別: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專家各佔四分之一。意思是你的勞保爭議不是由勞保局自己審查自己,也不是單由政府裁決,而是由四方力量平衡的委員會處理。這個設計是整個勞保爭議機制的靈魂。當你對勞保局的給付決定不服時,你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馬上提訴願,而是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爭議審議」。很多人跳過這一步直接提訴願,結果被打回票說「未經爭議審議程序」。本條第三項也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授權,這個辦法就是你爭議處理的操作手冊。
勞工保險條例第 5 條為勞工保險組織架構的核心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業務,並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專家學者各佔四分之一組成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使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爭議事項之職權,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爭議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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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這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5 條第三項授權的前置程序。申請期限是收到勞保局核定通知後 60 天內,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提出爭議審議申請書,說明不服的理由和證據。審議結果出來如果你還不服,才能進入訴願程序。內行人提示:爭議審議有實質審查功能,不是形式程序。
它是勞保爭議的專業審議機關,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組成。勞工代表由全國性工會推薦,資方代表由雇主團體推薦。內行人提示:這個委員會有實質裁量權,不是橡皮圖章,準備充分的醫師診斷書、專家意見對結果有實質影響。
建立勞保局為保險人,並設四方平衡的監理委員會審議爭議事項,是勞保組織與爭議救濟的核心條文。
由政府、勞方、資方、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組成的爭議審議機關,是勞保爭議第一關,非橡皮圖章。
對勞保局給付或裁罰核定不服的行政前置程序,依勞保條例第 5 條第三項授權辦法辦理。
依勞保條例第 5 條設置的保險人,現為勞動部下轄機關,承擔保險給付與裁罰的法定責任。
收到核定書 60 天內,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書,附原核定書、醫師診斷、薪資證明等事證。
原則 3 個月內結案,複雜案件可延長一次最長 6 個月。維持原處分則 30 日內可提訴願。
免費。爭議審議是行政前置程序,無須繳費,亦無須委任律師(但複雜案件建議專業協助)。
備齊原醫師診斷書 + 第二意見、職災現場照片、目擊證人陳述,引用既有實務見解,必要時申請鑑定。
爭議審議在前、訴願在後。爭議審議由四方代表委員會審議,訴願是純行政機關書面決定。
爭議審議是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前者免費快速,後者繳裁判費但有法院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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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審議 vs 訴願 vs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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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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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得劃分地區,委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直接設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其重要業務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誤解中央主管機關即為保險人,爰將現行「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修正為「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以資明確;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勞工保險業務委託辦理之規定,並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層級之提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及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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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得劃分地區,委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直接設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其重要業務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為避免誤解中央主管機關即為保險人,爰將現行「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修正為「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以資明確;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勞工保險業務委託辦理之規定,並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層級之提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及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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