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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參字第 1025 號
要旨
勞工保險之行政機關不得將處分權授由勞工保險局代為執行
全文內容
來函一 (一) 乙部份認為勞工保險局根據勞工保險之行政官署授權,就勞工保險行政事務為處分時,得以視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處分一節,則尚有待斟酌之處。蓋一般行政機關其職權均有一定之界限,各機關對於法律所賦與之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授權與另一機關執行。本件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現行法第五條) 規定,僅係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立於同等之地位,自無行政處分權可言。又查該條例對勞保局亦無得授權代為執行行政處分權之規定,故勞工保險之行政機關,自不得將有關保險條例所定罰則之處分,授權由勞工保險局代為執行,倘勞保局根據主管機關之授權而為處分時,其處分在法律上似欠依據。